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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名妇女儿童状告街道办一审胜诉

  • 时间:2011-11-09 新闻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
  • 为对抗村规民约,16名妇女儿童拿起了法律武器。

      因户口迁回分不到征地补偿打官司 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图 本报记者何涛 通讯员杨明伟

      “户籍回迁户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分配”,正因为这一村规民约,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何施云、刘海艳等16名妇女、儿童三年内无法享受土地补偿款。他们与村里多次交涉无果,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权,状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行政不作为”。(详见广州日报2011年8月26日AII11版《户口迁回分不到征地补偿村民告街道办行政不作为》)。

      日前,鼎湖区法院作出判决,16名妇女、儿童状告街道办一审胜诉。

      “村规”成回迁妇女儿童“绊脚石”

      2010年2月,鼎湖区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经济社将两社集体成员共有的700多亩农田转让给政府,并在2010年5月份公布了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经济一社每人分配了43775元的土地补偿费,经济二社每人分配了39857元。

      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两经济合作社以《后沥社区(即后沥居委会)户口管理规定》的“户籍回迁户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分配”为由,不给黄村一社、二社28名回迁村民参与征地补偿分配。

      因此,16名妇女、儿童的代表多次和经济社和居委会沟通,但每次都不欢而散。然后向坑口街道办事处、鼎湖区政府反映此事,这些部门都要求她们“找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随后,在2010年8月25日,16名妇女儿童随同另6位村民联名起诉经济社未果。2010年8月30日, 16名妇女儿童联名向鼎湖区坑口街道办申请撤销后沥居委会黄村一、二社“土地补偿款分配决定”。经过多次催问,坑口街道办却不履行职责,迫于无奈,今年6月18日, 16名妇女儿童以一、二经济社村民的名义再次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行政不作为。2011年7月18日,鼎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宗妇女儿童“民告官”案。

      辩称无此项法定职责 理据不足

      鼎湖区法院认为,被告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协调社区服务、依法行政、统筹规划、政策咨询、信息引导、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发展城镇社会福利事业,承办区政府交办的事权和工作任务等。因此,被告在收到原告请求其依法履行职责,责成后沥居委和黄村一、二经济社纠正不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的错误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并答复原告。被告辩称其没有此项法定职责,理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近一年时间,对原告的请求既未作出处理,又未给予答复,显属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被告提出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法院判决有标本意义

      金牙大状网首席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认为,本案最重要的标本意义在于揭示了如何处理好村民委员会与基层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组织享有自治权,基层行政机关对村民自治机关应该享有纠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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