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俊博)宁夏卫生厅原副厅长兼保健局原局长李寿芬,贪污55万余元,收受贿赂111万余元。4月18日,宁夏高院对外发布,终审裁定维持石嘴山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寿芬有期徒刑16年的判决。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查明,李寿芬在担任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保健局局长和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成员期间,通过为其子装修住房、安排其母住院看病、采购家 具 等 , 贪 污 公 款551352.32元;以安排他人子女招录、调入自治区保健局工作,收受承建自治区保健局内部装修项目负责人贿赂和采购医疗设备回扣等方式,非法收受贿赂款1110941元。同案被告人王志勤在担任自治区康复保健中心建设项目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65000元。
今年2月16日,石嘴山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寿芬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李寿芬有期徒刑12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以受贿罪,判处王志勤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后,李寿芬、王志勤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李寿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贪污公共财物,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共计1662293.32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李寿芬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165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志勤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