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对面过来的一辆电动车撞翻,不但自己受伤,还将电动车上的人撞伤。今日记者从河南省夏邑县法院获悉,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这名男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9月11日中午,家住河南省夏邑县的农民李某,刚刚在朋友家喝过酒,拒绝朋友对他的劝告,执意酒后驾驶他的两轮摩托车回家,12时30分左右,当摩托车经过沿刘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袁楼村时,与对面而来的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与电动车的驾驶人程先生均受伤。二人发生争执,路人见此情景报警。 经夏邑县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到达现场认定,李某系酒后无证驾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在法庭上,李某对于自己的醉驾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很是后悔,称不该不听朋友的劝告而酒后驾驶,更不该撞伤人后就责任问题与程先生争执。表示无论法庭怎么样判决,他都会服从判决,吸取教训。据悉,案发后,李某赔偿了程先生的相关损失共计13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书面请求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者经济损失,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