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思娅)因手术后出现感染,患者杨某将昌平中医院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判决其赔偿杨某6万余元。 杨某起诉称,2007年3月29日,她因双膝关节疼痛到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处住院,昌平中医院为她进行检查后建议进行右侧全膝关节置换手术,并于2007年4月5日进行手术。4天后,杨某出院发现膝关节肿胀,复查时昌平中医院认为是正常情况。 事过一年多后,杨某感觉疼痛难忍,因此她于2008年9月再次到昌平中医院处进行检查,确认为感染,须尽快取出关节假体。此后,杨某又分别在昌平中医院和人民医院进行了两次手术。杨某认为,昌平中医院的误诊、漏诊给她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中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昌平中医院称,医院对杨某的诊断正确,治疗处理适当,杨某出现手术并发症时,医院治疗措施积极正确,有效控制了病情发展,因此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操作常规、规范和手术操作规程,不存在杨某所说的情况。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认定昌平中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杨某右膝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昌平中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使杨某出现术后感染,因此昌平中医院应承担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杨某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