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承办检察官要进行捕前提讯时,恰逢高速路封闭,且提审路程往返上百公里,疫情防控期间,怎样才能既快速依法办案,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辽宁省阜新市检察院和彰武县检察院协同配合,“接力”办案,提讯当天就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仅用3天时间便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月7日14时许,在彰武县套力村公路执勤卡点,执勤人员对一辆蓝色轿车进行防疫例行检查。面对执勤人员依规询问姓名和电话进行登记时,吴某拒绝询问登记、拒不配合工作、辱骂执勤人员,并从车上拿出砍刀砍向执勤人员。执勤人员躲开后,吴某继续持刀威胁并辱骂其他执勤人员,然后驾车“闯卡”逃离。很快,吴某在阜新市落网。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吴某暂被羁押于阜新市拘留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案发后,彰武县公安局提请彰武县检察院启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合力制订侦查方案,开展引导搜集、固定、完善证据工作。2月11日,彰武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彰武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月13日,当承办检察官要进行必要的捕前提讯时,恰逢天降大雾、高速路封闭,且从彰武县到阜新市区需要往返上百公里,并要履行繁杂的疫期提讯特殊程序。
当天早上,阜新市检察院了解到该案提讯工作遇到上述困难后,立即启动两级院协同办案机制,由阜新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彰武县检察院形成联合办案组协同办理此案。办案组采取市院干警“接力”办案、代替提讯的方式,完成批捕前必要的提审程序。
阜新市检察院检察官王芳接到任务后,立即与彰武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杰沟通协调,并与彰武县看守所、阜新市拘留所沟通联系提讯事宜。
王芳当日赶往阜新市拘留所提审吴某,顺利完成了对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义务、征求意见、核实犯罪证据、听取有无违法办案等工作,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经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同配合、“接力”办案,2月13日提审当天,彰武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吴某被批准逮捕后,阜新市检察院持续跟踪指导彰武县检察院办案,并就该案的证据搜集、事实认定、程序适用、量刑建议、庭审方式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彰武县检察院仅用3天时间即完成了所有审查起诉工作。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规定,庭前征求被告人吴某对检察机关拟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等均无异议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于2月17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2月18日,彰武县法院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吴某持械妨害公务,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悔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