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金德等人涉黑案终审宣判,认定杨金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5项罪名成立,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并入妨害公务罪重新量刑,最终判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杨金德系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28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杨金德有期徒刑20年,杨金德等15人提起上诉。 杨金德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在南阳公安局警犬基地被刑讯逼供。经查,南阳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与警犬训练大队同在一处,杨金德在公安机关共被讯问五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时20分至12时10分在该办案点第一次被讯问,否认其组织指挥职工到卧龙法院和银行围攻闹事,辩称案发当天其在郑州出差。此后从2010年11月14日起,杨金德在社旗县看守所被四次讯问,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实。杨金德在唐河县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明显外伤,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故杨金德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刑讯逼供的理由不成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杨金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作证,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五项罪名成立,遂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