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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网售高压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双双获刑

  • 时间:2018-11-26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一对江西籍夫妻近期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妻子胡敬一审被判13年,丈夫王太平获刑14年。

    判决书显示,河南范县法院审理查明,胡敬共卖出26个高压气瓶,王太平参与的有18个。警方在浙江义乌胡敬租赁的房屋内现场查获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目前,胡敬、王太平夫妻均已上诉。胡敬表示,涉案高压气瓶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用途广泛的合法商品,并非专用于气枪的产品,“当然也可能被个别人用于气枪配件,但绝不应将涉案高压气瓶认定为‘用于气枪的高压气瓶’”。

    11月25日在某电商平台以“高压气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仍能搜到大量形制与上述案件相似的商品。经胡敬辨认,其中也包括她曾售卖并致其涉案的气瓶。

    在某电商平台搜索高压气瓶,可搜到大量与涉案气瓶形制类似的气瓶。

    高压气瓶被认定为气枪散件

    10月29日,河南濮阳市范县法院对一起涉枪案的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胡敬、王太平夫妻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获刑13年、14年。

    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王太平因涉嫌犯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范县公安局在浙江义乌刑事拘留,涉嫌同一罪名的还有其妻子胡敬,但因其怀孕而被警方取保候审。

    范县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胡敬通过网络贩卖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份起负责打包、邮寄高压气瓶。案发后,其现存的微信记录上显示胡敬卖出26个高压气瓶,王太平参与的有18个。2017年11月2日,范县公安局民警在义乌胡敬租赁的房屋内现场查获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经庭审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除了高压气瓶外,警方还从胡敬、王太平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消音器等。不过,关于瞄准镜、消音器等物,该判决书并未载明被如何定性。

    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胡敬、王太平处搜出的309个高压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胡敬供述称,2017年夏天,她从义乌国际商贸城进了27箱高压瓶,共540个,卖剩下的都放着租赁的房子了。她还进了1000根消音器、红外发射器和3000根左右的瞄准器,卖了几箱后也放在租赁的房子了。

    相关证据还显示,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广贵在网上多次购买气枪零件,组装成气枪。王广贵供述,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有15次左右,其中在胡敬那里购买了有十几次,购买的有瞄准镜、高压气瓶、气阀、消音器、红外线瞄准镜、枪身、座子、气室、枪管等。

    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广贵购买的气枪零件被认定为1套不成套气枪散件。此外,王广贵还被查出拥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河南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敬、王太平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配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王广贵则一人犯二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10月29日,范县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决胡敬有期徒刑13年,判决王太平有期徒刑14年;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广贵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警方在胡敬租赁的房屋内查获的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被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上诉称气瓶合法且用途广泛

    因本案被告人胡敬在哺乳期,目前仍被取保候审。11月25日,胡敬向澎湃新闻表示,判决后,她和丈夫王太平已经分别提起上诉。两上诉人均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胡敬在上诉书中称,其与丈夫王太平既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更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判刑过重。先前因为害怕才认罪,但事实上,其只认可销售26个高压气瓶,并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

    胡敬认为,一审判决将涉案高压气瓶认定为“用于气枪上的高压气瓶”,意即涉案高压气瓶是专用于枪支的配件,进而认定上诉人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和行为,“但这种认定逻辑无异于发生某起杀人案件后,法院将刀具店或者超市所卖的被用于杀人的菜刀认定为‘用于杀人的菜刀’,照一审判决逻辑,也可以将刀具店老板或超市老板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王太平则在上诉书中称,本案所涉高压气瓶,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中的枪支散件。虽然,公安部公治[2014]11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枪支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同时该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但是,该批复正文中有一个限定,“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即,只有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才构成枪支中的零件,其他拥有合法资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非枪支零件。

    王太平表示,本案当中,生产高压气瓶的企业拥有合法资质,所生产的高压气瓶具有广泛用途,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等等都需要。如果这样的产品属于枪支零件,那么该企业本身就已构成犯罪,断不可能反而拥有合法生产资质。

    2018年3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该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曾针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刊发文章,文章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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