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金亚科技(300028)由于2014年报造假,遭到多名投资者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金亚科技的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2017年11月至今,金亚科技先后八次发布“收到法院传票”公告,涉及金额巨大。
近日,又因涉嫌欺诈发行被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并被强制退市。今日开盘,连续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金亚科技事件始末】
2015年6月5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或“公司”)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11月13日,金亚科技公司及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124号),该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亿元工程款的报告。
2018年3月6日,金亚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18]3号)
2018年6月25日,深交所接到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情况的函》(稽查局函(2018)527号)。该函显示:2016年8月22日,证监会对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证监会现已查实:金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营业收入,占当期公开披露营业收入的47.49%、68.97%;虚增2008年、2009年1至6月利润,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5.96%、109.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金亚科技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金亚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IPO)核准,现金亚科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已因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金亚科技涉嫌欺诈发行犯罪等案件》,回应称:“目前,我会正在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
6月27日早间开盘,金亚科技即告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律师解读】
此前就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法院认定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案件揭露日认定为2015年6月5日。股民索赔律师团队谢连杰律师认为:在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买入金亚科技,且2015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获赔几率较大。目前该批案件双方均已上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次,涉嫌欺诈发行等犯罪行为被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三) 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此次,金亚科技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一旦坐实,投资者可以再次就该案件提起诉讼。具体索赔相关事宜,将在本团队微信公众号【股民索赔法律服务】进行跟进。
股民索赔律师团队谢连杰律师表示:“如果被认定金业科技此次事件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责任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26日回应正在对金亚科技IPO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初步查明,保荐机构联合证券、审计机构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三) 证券承销商;(四) 证券上市推荐人;(五)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 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前述中介服务机构如被认定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虚假行为的话,投资者可依法追加前述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