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金融强监管年,只有放下杠杆,资管机构才能在去通道化、防控金融风险的监管背景下获得一席之地。
近期银监、证监连续出台政策,对十九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予以落实,继续推进金融去杠杆、去通道,防控金融风险。让资管行业回归到“受人之托做财富管理”的本位,是目前监管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明确方向。
在“挤水分,去杠杆”的同时,银监、证监还通过多重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出政策正面引导行业发展外,监管部门还全面升级处罚力度对各类主体给予震慑。不少市场人士感受到,今年监管力度更强,监管更全面、更严格。
Part 1 银证合力去通道,30万亿非标将死?
岁末年初,银监会、证监会先后出台政策堵住通道,以防止信贷资产在银行表外继续增长,主要操作方式是对非标资产新老划断,到期不再续作,在考虑市场承受力的同时稳步去杠杆。
先看银监会:
根据1月13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4号文)的部署,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仍是2018年的整治重点,继续推进金融体系内部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特别是从近一两个月银监会出台的政策看,多个政策新规直指去通道、去链条,而去通道的背后,实则是对非标资产的清理整顿。
不少从业人员认为,“通道已逝,非标将死”,用这句话来看过最近的政策指向,再合适不过。
自去年12月至今,除了“一行三会”出台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在消除多层嵌套、限制非标资金期限错配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外,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55号文)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核心内容都是在去通道、去链条。
1、《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55号文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银行直接或间接的担保,不得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规避监管规定为银行提供通道服务,并明令禁止银行通过信托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55号文的两大关键词,就是“去通道”、“控非标”,这是因为,此前银行多借道信托公司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等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领域等,而这些领域等资金通常以非标投资的形式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有银监会官员在北京辖内信托公司内部座谈会上表示,2017年整顿信托业是银监会的工作重点,55号文代表的就是政策导向,如果严格执行可能许多银信通道业务都是问题。2018年信托行业外部环境的关键是“压”,就是压通道。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同样延续了“去通道”、“控非标”的思路,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列入“负面清单”。市场普遍反映,该《办法》最大的关注点,在于对此前通过券商、基金子公司等资管计划投资非标的路子给堵死。
从资金来源看,《办法》列出负面清单,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的之外,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均不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发放。
上述资金来源中,禁止银行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实际上就封堵了银行理财、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投资非标,这一通道的路子被堵上,未来非标业务将被继续大幅压缩。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办法》专门针对“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通道做法,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从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双向堵截”。
“《办法》叠加资管新规、银信业务通知、大额风险暴露新规等规定,环环相扣,基本实现对通道业务全链条的覆盖。”鲁政委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对非标资产的清理整顿中,整顿房地产领域的违规资金流入是重中之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曾对外表示,在2017年的“三三四十”系列整治中,几乎所有的违规现象中,都包含了“房地产”这个关键词,且涉事金额不小。而在银监会部署的2018年22条重点整治领域中,也重点“点名”了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的乱象。
再看证监会:
从监管窗口指导叫停了券商资管及私募基金投资委托贷款资产及信贷资产业务,作为配套,基金业协会停止对投贷款项目的集合计划的备案,到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证监会从监管层面直接堵上了当前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
1、据了解,某地方证监局1月11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
具体要求是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并且,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同时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根据窗口指导,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停止对集合类和基金一对多投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计划的备案。
一位券商资管人士强调,监管要求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避免发生群体性时间,意味着委贷业务基本上告别了证监体系。
2、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新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主要明确股票质押业务资金流向并限制质押比例,指出,质押融入资金专户管理,不得买股,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对存量业务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
华鑫证券潘永乐预计未来股票质押业务存量规模大概率缓慢下降。
截至2018年1月13日,我国A股市场场内股票质押总市值高达1.89万亿元,其中受到本次50%比例限制规定的上市公司有129家,个人股东质押股票总市值8738亿元,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统计时包含各类投资公司)质押股票总市值5124亿元。潘永乐认为,由于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本次出台的业务办法仅适用于新增合约,原有合约仍可以继续执行或者办理延期,因此本次业务办法的出台短期内不会对市场造成直接影响,但未来业务办法实施后,整体股票质押业务规模存量缓慢下降将是大概率事件。
从商业银行、信托、集合资产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四个维度坚定压缩委托贷款规模,叠加13日出台的4号文,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通过强监管去杠杆的决心,未来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存量规模下降是大概率事件。自2017年4月以来,当月新增委托贷款规模就开始大幅下降,由最高峰的当月4551亿下降到2017年12月的602亿。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国银行理财存续余额28.38万亿元,理财资金的资产配置中16.14%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业内人士表示,加上其他资金来源,实际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规模比这要大得多,有市场预计总体达到30万亿元。
潘永乐表示,严监管将继续发力,银行、信托、券商全面进入去杠杆时间,随着政策效力的发挥,将达成去杠杆、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监管目标。
Part 2 央行、银监加大整顿同业业务力度
在2018年深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中,同业业务自然仍位列其中。更为重要的是,今年不论是央行,还是银监会对同业业务的规范和整顿比2017年更为严格。
央行方面:
首先,去年提出,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实际情况中,对于资产规模在5000亿以下的小银行而言,从去年4季度起也开始参照“同业存单将被纳入MPA同业负债进行考核”执行。
其次,根据2018年同业存单(NCD)备案新规,各家银行同业存单备案额度将限定在去年9月末总负债的1/3,再刨除同业负债后的所得值。即,同业负债+同业存单备案额度不超过总负债的1/3,从同业存单的发行源头——备案环节进行限制和约束。
银监会方面:
最近出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一些量化监管指标,实则都有引导压缩同业业务的政策倾向。
1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新规的最大变化,在于引入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再加上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
除了新增三大监管指标外,对同业业务的规范也在新规中有所突出。征求意见稿相比于《流动性办法(试行)》,新增的同业业务表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a、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b、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强化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
c、当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或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以及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华南地区一外资行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新规对同业业务的规范重点在于上述第一条,即对不同期限的同业批发资金设定限额,其目的在于限制期限错配。不同期限有了不同权重,长期限负债受到鼓励,银行为了符合新规,自然会增加长期负债,以改变目前借短放长的错配现状。
除了上述直观的要求外,实际上,新增的三大监管指标的测算方法也隐含着对同业业务的抑制。
以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为例,新规要求剩余期限少于3个月的同业负债折算率均为0%;剩余期限3-12个月的则均不超过50%,其中同业存款仅为30%,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为40%。这也就意味着,同业负债如果占比较高且集中在短期,折算后的加权资金来源(即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就不高。
2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大额风险暴露即俗称的集中度风险,《办法》按照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同业客户等分类方法对各类客户分别提出量化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一个容易忽视的细节时,《办法》对同业业务不仅设置了“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但实际上对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可能涉及同业的业务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风险暴露标准。
《办法》中称,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则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对于所有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名为“匿名客户”的虚拟交易对手,并将上述产品的风险暴露计入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匿名客户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
也就是说资管产品或资产证券化等“匿名客户”需要满足非同业单一客户,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这比25%的同业客户要求更为严格。
无法穿透识别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或ABS产品主要有:
1)公募基金,包括货币基金,及部分集合类资管(这些品种不能提供资产清单);
2)同业理财(现阶段资金池模式下,较难对应基础资产);
3)高分散的ABS产品(基础资产笔数过多难以穿透)。此外,理论上可以穿透识别的资管产品如一对一委外、低分散度的ABS产品等,在实际穿透操作中也存在很大的操作困难。
中金公司分析师陈健恒称,该条规定对银行的投资限制很大,基于上市银行半年报中交叉金融业务的数据,粗略测算,假设所有表内持有的基金、ABS属于《办法》中的无法穿透,则起码有10家以上的上市银行(匿名投资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这或对银行表内投向公募基金(含货币基金)、同业理财、资产支持证券等有影响,尤其是同业理财维度,叠加资管新规,无疑是雪上加霜,需提防解杠杆过程中的流动性冲击/压力。
Part 3 巨额罚单频发
在规范行业发展之外,银监、证监还屡发巨额罚单,督促行业依法依规发展。
银监会去年末对广发银行“侨兴债”违规担保案开出7.22亿天价罚单,多地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信托公司等涉事通道方也进行了相应处罚。近日,银监会又依法对涉及该案的13家出资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合计13.41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6.61亿元,并处1倍罚款6.61亿元,其他违规罚款1930万元。同时,对这些出资机构的45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取消6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3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36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加之此前对广发银行的处罚,该案整体罚款总计已高达20.6万亿!
从严态势还在继续,2018年的前两周,银监系统共有13个省份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发布各类机构的违规罚单76张,涉及罚金总额5610万元。其中,工行黑龙江分行及所辖13家二级分行因54.7亿理财产品涉嫌违规,被银监部门罚款共3400万元,这也成为今年以来大额违规被罚首单。
证监会也动真格,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最新罚单,责令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限期改正。国都证券该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具体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对客户填列的投资经历与在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的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
二是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
事实上,被监管开出“适当性”罚单的机构,还包括: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国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营业部等。
除此之外,还有多名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其中被罚最重的从业者,是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直接被罚没5700多万,对个人如此重的罚单,实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