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近日,阎良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首例男子猥亵同性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张某和王某均系西安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15年12月7日中午,张某上完课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现王某很像自己浏览过的同性交友网站上的一个人,于是主动上前结识,并谎称班上女生想要王某QQ号码,以此获取王某QQ号。回到宿舍后,张某添加王某为QQ好友,并谎称自己在网上卖衣服,要王某到其宿舍内帮忙给其试裤子,王某考虑到张某要给自己介绍女生,就于当日下午2时许,应约来到张某宿舍,并试穿张某拿出的一条紧身裤。
张某对王某表达了在同性网站上看到王某的信息,想尝试一下的想法。王某称自己并未注册该网站,是同学恶搞,予以拒绝。张某以将刚刚拍摄的照片发到网上、自己是练体育的等话语相威胁,强行猥亵,后王某报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他人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填补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然而,我国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依然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即强奸男性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只能按故意伤害罪或强制猥亵罪等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