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项政策自出台第二日执行。
为巩固佛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完成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任务,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限购政策,对补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购房时不予认可。
二、对符合市、区人才引进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市、区人社部门出具人才引进证明,购房时可不受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社保证明的限制。
三、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含)的住房产权转移,不纳入限购范围。
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现行限购政策和住房套数的基础上,允许增购一套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五、本市户籍“村改居”家庭,在购买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拥有的因村改居由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的自建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早在今年3月份,广东佛山就出台了限购政策,住房限购政策补充条例,该条例规定在佛山买房的市民签购房合同时,还必须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继前晚10时许佛山市住建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后,昨日上午,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召集该市房地产企业和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