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最近,该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制售包子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杨某、陈某夫妻俩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处开了一家包子铺。开始时使用食用碱发面,包子不够松软,于是购买含对人体有害成分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在和面时添加。加了泡打粉后的包子十分畅销。
2016年8月,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杨某、陈某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了硫酸铝铵,即向其发送《食品行业宣传材料签收回执》,郑重告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铵。杨某、陈某对回执进行了签收。
但是,杨某、陈某仍继续使用此泡打粉制售包子。2个月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查获的当日出售的包子中,有害铝的残留量为478毫克每千克。
承办该案的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违规添加硫酸铝铵,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追究法律责任。
最终,丰台区法院依法判决杨某、陈某罪名成立。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各处罚金2万元。二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