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原厅长艾则孜·克尤木涉嫌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则孜·克尤木涉嫌受贿56笔共计折合人民币569万余元。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艾则孜·克尤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艾则孜·克尤木原系自治区林业厅厅长(正厅级),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此案由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艾则孜·克尤木涉嫌受贿款项共56笔,其中,2002年至2015年间,艾则孜·克尤木先后利用担任阿克苏地委副书记、自治区农业厅厅长、林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公司企业及个人在协调用水、棉花种子销售、获得农业或林业项目、申请资金补助、房地产开发、获得名牌产品证书、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艾则孜·克尤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者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422591元,美元27000元,港币20000元,欧元10000元(合计折合人民币270947.7元),共计人民币5693538.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艾则孜·克尤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