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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力国企混改 释放民间投资活力

  • 时间:2017-02-08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意义重大。然而,作为吸收民间资本的重要方式,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仍未充分调动民资活力,民企参与低于预期。民间投资持续下滑,增速降至个位数。2012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一直在下降,从2012年的24.8%下滑到2015年的10.1%,而2016年增速落至个位数3.2%。

      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出现分叉。2012-2015年民间投资增速显著高于全社会投资,但2015年6月份开始,民间投资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连续7个月基本保持一致,进入2016年之后民间投资速度明显落后。2016年民间投资占比仅61.2%,比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尤其是与国有投资18.7%的增速相比,分叉更加明显。这表明国有部门扩张速度显著高于私有部门,民间、国有增速分叉格局初显。

      民间投资下滑将影响长期增长和创新能力。短期看,维持国有经济投资较快的增长,可以使得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托底经济增长。但从中长期看,民间投资趋缓,对中国经济带来考验。一方面,民间投资占比六成以上,增速下滑将直接拖累宏观经济的长期增长。另一方面,一般而言,民间投资的生产效率相对较高,民间投资下滑将直接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新动能的培育。

      当前,国企重组或股份出让经常是由央企、地方国资、社保基金等接手,民间资本的参与热情不高。以石油行业为例,2015年10月国土部向社会公开招标4个新疆油气勘查区块,其中1个区块流标,另外3个区块皆被北京国资所属企业以最高投入资金中标。民间资本参与混改积极性不足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行业层面的市场准入未充分放开,民资进入难。目前混改主要在企业层面,集中在公司制改革,行业市场竞争不一定得到提高。在企业股权当中增加非国有比重来降低市场势力,通过所有权结构改善市场结构的做法,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和研究。当前,民资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和政府服务等方面仍难以享受与国资同等待遇,行业层面的多种所有制改革和发展势在必行。

      二是企业层面的混改,对民企让利依然较少。民资参与的获利预期较低,没有充分做到“激励相容”。资本的本性是逐利的,民间资本积极性较低的原因是对收益的顾虑:一方面,限于宏观经济不景气、国企利润下滑和股市低位震荡的大形势,民资参与混改的预期收益不高。更重要的是,一些国企出让股权的收益能力不强,民资没有好项目去投资。例如,中石油近两年陆续转让辽河、克拉玛依等多个油田的部分股权,但这些油田大多是边缘的、亏损的。

      三是民间资本未能嵌入国企治理结构,制度话语权低。当前混改大都只是出让部分国企股权,基本没有让民资深入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对于大型国企,民间资本的进入数量和比例目前还较低。同时,民间资本大多没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民资在国企中获得的实质性权力较小,对于长期产权和收益心存顾虑。

      对此,笔者认为,应借力混改推动民间投资,首先,结合分类改革,让民资在不同层次上进入国资垄断行业,尽可能地开放竞争性业务。同时,不依据国企的财务状况而是竞争性来分类,即不是让盈利差的或者资金短缺的国企,而是让市场竞争性强的国企优先进行混改。混改要与分类改革协同推进,依据竞争性不同民资进入程度也不同。笔者认为合理的改革方案可以是:一是竞争性的商业类国企,应该在行业层面完全放开市场,让各类资本自由进入退出;二是自然垄断性的商业类国企,应该区分上下游产业链条,能够放开的尽量放开,不能放开的则在企业层面进行混改;三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商业类国企,应该仅在企业层面推行混改,并保持国企控股地位。四是公益类国有企业,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混改,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

      第二,在企业外部竞争上,强化行业公平竞争。国企改革不及预期,不能全部归因于管理不够严格,也要认识到目前市场竞争机制的不足。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市场开放与混改不是替代而是互补关系。要加大国企垄断行业市场开放的范围和深度,要触及民企的实际利益点。国企投资重在“补短板”,减少对民资的挤出效应;二是如果涉及行业特性不能让民企进入,也要研究和试点让民企进入该行业的部分竞争性环节,并通过分拆和交叉持股等方式鼓励国企间的竞争;三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在资源使用权及支付价格、信贷利息、土地租金等方面加强市场化改革,促进国企和民企的公平竞争。此外,在混改的央企试点以及地方试点中,突出公平竞争的内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三,企业内部治理上,保障民资话语权。当前一些国企的混改只是转让股权,进入的民间资本没有话语权,只有投资收益权,也即并没有把民资真正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因此,笔者建议强化双方契约意识和履行现代企业制度:一是以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会为重点进行公司制改革,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允许民资派代表进入董事会;二是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民资出资人对关键业务、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对国企高管分层管理,任命和选聘相结合,实行职业经理人改革,允许民资代表当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只有增强民资积极性和话语权,才能撬动更多民资,改善国企治理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转型升级。

      第四,在政府管理体制上,规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加快转变国资监管方式,尽快实现从以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以管资本的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与其他民间资本一样均等地行使股东权利。而且,根据中央汇金、信达、国开投等企业在“管资本”方面的经验,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只能通过国资投资运营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当前国资委的职能应进行调整,既要剥离与出资人无关的行政职责,又要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化水平。一方面,将安全生产、信访、节能减排等公共管理职能交还给相应的政府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将经理层选聘等职权交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参与治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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