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审
孙义锋与闫某是同乡,又同在北京打工,本应相互照应,然而今年5月的一天,二人酒后竟因一点小事互殴,闫某因脾脏破裂不幸死亡。近日,孙义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当庭否认检方指控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晚10时许,在石景山区苹果园某工地宿舍内,孙义锋酒后因琐事与闫某发生口角,后孙义锋殴打闫某,致对方闭合性腹部损伤,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孙义锋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孙义锋在法庭上称,案发当天他接到闫某电话,说要来他的工地上班。晚上他就去车站接闫某,后来又与闫某、孙某三人到外边的小店吃饭,喝了点酒。“我们仨 每人喝了一瓶白酒,其间也和和气气的,没人脸红。回到宿舍后,我让他在一个老乡的床铺上睡,他嫌床铺小发起脾气来,一直跟我骂骂咧咧的。”孙义锋说,争执 过程中,闫某咬住他的右手不放。因为使劲挣脱,他用手碰到了闫某的脸。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孙义锋并不认可,他只承认闫某脸部和头部的伤是由他造成,其余 地方的伤都与他无关。
证人称无他人参与
庭审过程中,法医应邀出庭作证,证明闫某伤情致死原因是受到钝性外力导致闭合 性腹部损伤,脾脏破裂,致大出血后死亡,一次拳打脚踢的外力不会造成损伤。法医也对闫某头部和脸部的伤做出鉴定,证明都是轻微伤,酒精含量也没有达到致死 量。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案发当天工地宿舍内孙某等人的证言。孙某提到,孙义锋和闫某案发时打在一起,孙义锋在殴打过程中踢了闫某。
公诉人 认为,从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案发时只有孙义锋殴打过被害人,现场无其他人与闫某有过接触。孙义锋的行为与闫某的死亡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 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也能佐证案件事实。所以,孙义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与闫某是同乡,事件又是发生在酒后,孙义锋也没有伤人的故意。此外,发现闫某倒地不动后,孙义锋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有一定的救护行为。报警后其没有逃离现场,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