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看守所。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图
王慧芳的前夫陈伟在接受审判期间死亡,头部有外伤,她称自己对死因提出质疑,跑遍公安、检察院、政法委,没有一个机构愿意牵头尸检外伤和死亡有无关系。
陈伟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被告人,2016年11月12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之后,在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看守所等待判决的陈伟突然因“病重”被送往医院,15天后死亡。遂宁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直接导致陈伟死亡的疾病为颅内动脉瘤。
该院的病情证明则显示,陈伟头部有一处外伤,系头“左顶部皮肤挫伤”。但王慧芳称,截至目前无人对这处外伤的成因做出解释,她怀疑系暴力所致,并是他的真正死因。
王慧芳说,她为此找到射洪县检察院,得到的回复是检察院未发现陈伟有外伤,系正常死亡,应由看守所进行死因鉴定;她找到看守所上级主管单位——射洪县公安局,对方回复称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由检察院负责调查,公安局应回避;她又找到射洪县政法委,对方建议她自己找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政法委协调检察院参加。
据律师介绍,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进行死因鉴定等调查,并将结果报告给检察院;非正常死亡的,检察院应介入调查。
王慧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2月20日,她按射洪县检察院的要求委托律师前往,但检察院未提供前一天承诺提供的书面回复,只是口头向律师传达称,据他们调查,“排除看守所致伤的可能,陈伟属于因病死亡。”
射洪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候双中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口头回复:“按规定,答复既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王慧芳仍然想对前夫进行尸检,她说,不收到看守所或检察院的书面情况说明,或是对陈伟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的书面调查结论,就感觉心不安。
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死亡
王慧芳和陈伟2010年离婚。王慧芳称,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常吵架,但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孩子都上高中了,想着他能改就复婚。”她称,两人此前做科技农业生意,后来做房地产开发,此间,陈伟卷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8月,陈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警方实施逮捕。2016年7月13日、9月1日,该案两次在射洪县法院开庭审理。在被送往医院之前,陈伟一直被羁押在射洪县看守所,等待最终判决。
2016年11月12日,陈伟的前妻王慧芳接到射洪县看守所电话通知,“称陈伟病重”,已送往射洪县中医院。王慧芳说,她赶到医院,见陈伟处于昏迷中,整个头部被纱布包裹。
射洪县中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显示,陈伟入院原因初步诊断为中风。王慧芳说,射洪中医院的医生建议立即转院,“或许还有一线希望。”
次日,陈伟被转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该医院当天即下达了病危通知。
同一天,王慧芳在射洪县法院对陈伟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上签字。“看守所和法院的人说,如果他醒来看到自己还戴着刑具,情绪肯定受影响。”王慧芳说,她签了字,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就都走了,重症监护室外只剩下她一个人。
王慧芳称,治疗期间,医生换纱布时,她才发现陈伟头部左后侧有大块外伤。这在遂宁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中显示为头“左顶部皮肤挫伤”。不过,这一伤情在射洪县中医院病历上没作记载。
11月27日,陈伟死亡。遂宁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直接导致陈伟死亡的疾病为颅内动脉瘤,根本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王慧芳对陈伟的死因提出质疑,她称,除了头部的外伤,陈伟右腿部膝关节内侧还有一块明显的淤青。于是,她向遂宁市检察院、遂宁市公安局、射洪县法院分别提出了尸检申请,希望弄清陈伟的死因。
“170斤重,健健康康的一个人,关进看守所一年多,就没了。”王慧芳说,她找了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希望对陈伟的死因进行调查,但没有结果。
12月19日,陈伟之前的主治医生、遂宁市中心医院医生陈杰对澎湃新闻说,他个人认为陈伟的死亡原因还是“动脉瘤”,但头上的伤口怎么形成,是否和他的死亡有关,需要法医进行确认,那才是最权威的。
申请调查死因遭“踢皮球”
12月13日,张慧芳再次向射洪县检察院、公安局和政法委提交尸检申请,称怀疑陈伟的死系暴力所致,要求对其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王慧芳称,当天上午10时30分左右,她前往射洪县检察院监所科,将12月9日遂宁市公安局出具的信访回复交给该科科长候双中。王慧芳提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该信访回复显示:王慧芳提出对陈伟受到故意伤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加害人和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信访事项,不属于遂宁市公安局管辖、也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按法定程序向射洪县检察院提出。
王慧芳说,候双中看到该回复后称:“经过调查,我们没有发现陈伟在看守所期间,受到过监管人员或同监室人员的殴打或虐待。连跌倒、摔倒都没有过,完全是因病所致,属于正常死亡。”
候双中还找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检察程序规定(试行)》、《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念给王慧芳听,并称检察院对陈伟的死亡结论是“正常死亡”,正常死亡的应该由看守所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死因鉴定,检察院只负责对程序、过程、结论进行监督。
王慧芳称,她提到外伤时,候双中称“没发现有外伤”,并要求她去找射洪县公安局,“由他们组织尸检,我们派人参加,或你自己去找第三方机构尸检。”
王慧芳告诉澎湃新闻,1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她前往射洪县公安局,在门卫登记处,保安联系分管看守所的一位副局长,但该副局长回复称没在办公室。王慧芳再找到射洪县公安局信访室,信访室建议她到法制大队。
一位唐姓民警将王慧芳带至法制大队,并与法制大队民警一起向王慧芳解释称,如果羁押期间嫌疑人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都应当按非正常死亡进行调查,这就应该由检察院负责,“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和看守所都属于被监督、调查对象了,应该回避。”
王慧芳说,这位唐姓民警表示,遂宁市公安局出具给王慧芳的信访回复,也代表射洪县公安局的意见。
王慧芳最后去了射洪县委政法委。她说在政法委得到的建议是:“是否自己去找一个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我们协调检察院派人参加?”
这一天奔波下来,王慧芳仍没弄清究竟该谁来负责对陈伟进行尸检。
12月19下午,澎湃新闻拨打射洪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副局长文传国办公室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不了解陈伟看守所死亡的有关情况,也不知道应该向谁了解。
当天,澎湃新闻还联系到射洪县检察院,该院监所科通过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转述称,这件事还在调查中,目前还没有相关结论。
12月19日中午12时许,王慧芳对澎湃新闻说,她刚从射洪县检察院出来,检察院要她明天再来,到时会给她一个书面回复。12月20日,王慧芳又告诉澎湃新闻,当天,她按射洪县检察院的要求委托律师前往,但检察院仍没提供书面回复,只是口头向律师传达,据他们调查:“排除看守所致伤的可能,陈伟属于因病死亡。”
澎湃新闻随后与射洪县检察院监所科取得联系,该科科长候双中证实,20日,他和检察院院申诉科的人一起,对王慧芳委托的律师作了口头回复,他表示:“按规定,答复既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对于检察院的口头答复,王慧芳依然称无法信服。她说,陈伟的遗体仍存放在殡仪馆,至今未作鉴定。她认为,遗体是最好的证据,“为什么不能让证据说话?”
律师:家属提出质疑,检方应立案
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1年11月印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对在押人员死亡后应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进行死因鉴定等调查,并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添川认为,根据该规定,“首先应当由看守所初步判断是否为正常死亡,若公安机关调查后,鉴定属于非正常死亡的,转由检察院调查。是否正常死亡需要专门的法医进行尸检,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上述规定还明确,检察院接到死亡报告后,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王慧芳称,到目前为止,她没有收到看守所或检察院任何一方书面情况说明,或对陈伟是否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结论。
游添川还称,在尸检前,若家属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有异议,可以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家属仍有异议的,可重新鉴定,但若鉴定意见一致,费用由家属承担。
针对陈伟的死亡,游添川认为,死者于看守所等待审判期间,因重症进入重症监护室后死亡,即使初步判断为正常死亡,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尸检和调查。“即使在医院期间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身份上暂时不属于在押人员,此时只要家属报案,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亦认为,在押人员在拘押期间死亡,在亲属对其死因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只要向检察院提出,检方就应当立案调查,“虽然陈伟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但起因(可能)是在看守所,因此也应该按照拘押期间死亡进行鉴定或调查。”
对于射洪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候双中所说的“按规定,答复既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游添川表示,无论是公安机关、看守所还是检察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需书面告知家属。不书面告知,没有法律效力,家属可提起行政诉讼,告检察院程序违法,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