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赔偿决定书不合理,特别是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一事上,没有诚意。”12月19日,湖北大冶市人刘文刚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对河北石家庄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满,将继续向河北省高院申请赔偿。
2016年6月24日,刘文刚在经历三年零九个月牢狱之后,洗脱了“合同诈骗犯”的罪名,无罪跨出牢门。
4个月之后,刘文刚委托律师向该案一审法院石家庄中院,以及石家庄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金额总计280余万。
石家庄中院12月8日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决定赔偿刘文刚所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刘文刚的代理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相愫晶称,法院并未执行有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决定,“法院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下达了赔偿决定,当时法院工作人员只是在刘文刚夫妇面前行了个礼,他们在法庭内痛哭。”
石家庄中院对刘文刚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12月6日,“河北省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刘文刚二审改判无罪”一事被列入被河北省201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十大法治成果”候选名单。截至目前,此候选事件微信专题总投票数已逾17万张,暂居排行榜首位。
民事纠纷被错定为刑事案件
2011年,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艺公司”)与刘文刚签订了1000余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订购合同》。施工期间,双方因工人误工费用及成本增加产生纠纷。
当年12月,因春节放假,刘文刚带领工人离开工地。2012年3月,荣艺公司以刘文刚涉嫌合同诈骗报案。
2012年9月23日,刘文刚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石家庄市检察院以刘文刚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12日,石家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刘文刚不服上诉。2014年11月10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石家庄中院重审。
2015年10月9日,石家庄中院作出重审判决,仍认定刘文刚犯合同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3年。
刘文刚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检察院在二审出庭意见中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刘文刚无罪。同年6月24日,刘文刚在被羁押了三年零九个月后,跨出牢门,恢复自由。
2016年10月10日,刘文刚委托律师向石家庄中院、石家庄检察院两家单位提起国家赔偿。
在赔偿申请书中,刘文刚所请求的赔偿费用共计280余万元。“错案和冤狱给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两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申请书称。
索赔280余万获赔38万,法院道歉被指无诚意
两个月之后,石家庄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石家庄中院认为,刘文刚被采取逮捕措施后,经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其无罪,其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刘文刚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被无罪羁押1317天,按照2015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刘文刚应取得赔偿金332193.3元。”上述赔偿决定书指出,刘文刚因无罪被羁押,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石家庄中院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金5万元。
不过,针对刘文刚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及所属责任单位向赔偿请求人及家属做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发表致歉信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刘文刚要求赔偿其释放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此赔偿事项主体不适格,不能支持。”石家庄中院认为,关于刘文刚要求赔偿其因羁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律师费、差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基于此,法院最终决定赔偿刘文刚限制人身自由1371天的赔偿金332193.3元;为刘文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支付刘文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16年12月14日,刘文刚携同妻子、律师一起前往石家庄中院接受赔偿送达。刘文刚说,听闻赔偿决定后,他当场拍桌子走人,“前后不到半小时。”
“这几年间,我家人为此遭遇巨大的心理伤害,一直无法抬头做人,不敢出门。”刘文刚认为,近4年间,其家人为此事不断奔波,包括请律师、后期的医疗费用等等都未获支持,“法院的赔偿不合理,精神赔偿费用也过低。”
相愫晶律师说,法院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下达了赔偿决定,当时法院工作人员只是在他们夫妇面前鞠了个躬,刘文刚拒绝在宣判笔录上签字。
“他们说我身体上所受的伤害应该找看守所。”刘文刚说,法院的态度太不诚恳,“如果没被错判,哪里来的伤害?法院是第一责任,要担全责。”
“我们走出法院四五百米后,赔偿办的两名法官追赶上来,表示愿意再派人前往家里赔礼道歉。”刘文刚觉得,法院不应该仅仅鞠个躬了事,“他们做错的,就应该为我洗清冤屈,消除影响。”
澎湃新闻观察到,12月6日,由河北省委法治办等单位发起的河北省201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十大法治成果”( 简称“法治三个十”)公示候选对象正式“出炉”。
在“十大法治事件”候选项目中,包括“省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一审判13年的 诈骗犯 二审改判无罪”(刘文刚案)等20件入围。截至目前,此候选事件微信专题总投票数已逾17万张,暂居排行榜首位。
【普法小站】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