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一出租屋内,租客彭先生因煤气中毒死于出租屋内。彭先生生于1980年7月,其生前为某咨询公司职工。为了上班方便,2009年7月起,彭先生在天河区长兴路租了一间出租屋。出租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娥姐为该房屋所有人。事后,彭先生母亲张婆婆认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导致儿子身亡,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
2015年3月9日,彭先生被发现死于天河区长兴路出租屋浴室内。根据民警、法医的推断,彭先生死亡时间约为3月6日(被发现之日三天前)。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于2015年3月9日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彭先生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得知儿子死讯,彭先生的母亲张婆婆认为,娥姐的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儿子煤气中毒,房东娥姐应负主要责任,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婆婆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未申报和缴纳出租屋综合税,也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符合居住和出租条件。且该房屋没有通风设施,娥姐提供使用的热水器不符合安全标准。上述情况导致彭先生在出租屋的浴室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娥姐未保障出租屋的安全性,存在过错,应对彭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房东娥姐则认为自己十分冤枉,娥姐辩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煤气罐并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装。另外,由于彭先生承租后更换了房屋门锁,所以娥姐在房屋出租后便再没有进入该房屋,对热水器的情况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彭先生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曾派人前往涉案出租房进行现场勘察。经勘察确认:涉案热水器为全自动燃气热水器,机身标签显示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并载明“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热水器的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而彭先生从2009年7月份才承租涉案房屋,该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约14年,早已超过安全期限。涉案热水器上标注有“特别忠告,热水器必须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的字样,但涉案热水器却安装在室内,所以涉案热水器存在安装不当的情形。
娥姐作为出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安全居住的房屋。结合本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和安装情况,以及死者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情形。法院认为娥姐应对彭先生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娥姐赔偿张婆婆物质性损失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