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显示这款丝袜确实花了800元
7月22日,永川区当地一家论坛上,有网友发帖称:“奇葩!卖菜的老太婆不小心挂烂了一女士800元的丝袜……”该网贴发出后,引发网友对丝袜女子的一片谴责声。重庆晚报记者调查了解到,事情真相并非如此。
网帖称天价丝袜女坑老太
7月22日,网友“快到碗里来”在帖子中称:“你们见过八百块钱一双的丝袜吗?反正我是没见过。今天在派出所去办事,走进去就听到个女的在哪点吼,最后慢慢听清楚了是啷个回事:一个卖菜的老婆婆,至少70岁以上,在卖菜的时候,担的箩兜把这个女的丝袜挂到了。那女的说她的丝袜买成八百块,喊老婆婆至少赔她四百块。最后很多人都看不下去,就都在说那女的,那女的还多凶的……
“哎,我真没见过八百块的丝袜,就是很普通的丝袜,脚指拇都在外头露起那种。你们见到过没得嘛?一个中年妇女,穿的可能一身都没得八百块。还要坑别个一个老婆婆四百……是人吗?”
丝袜女遭来一片谴责声
帖子发出后,引来网友一致谴责:
“想钱想疯了吧!坑老婆婆没得好下场。”
“在派出所还这么嚣张?这就是敲诈。”
“热天还穿双丝袜,不热吗?800元的丝袜真的不是一般的贵哟!楞个贵的丝袜,怕是抓都抓不烂的哟!”
“这种情况直接报警噻,告她敲诈勒索!”
一名网友当时正好在事发现场。“我当时正好在水韵书香门口,那个女的一直在说她要老大娘赔800元,老大娘说给你100元,太不讲理了。我看了一下,转眼就走了。呵呵
800元的丝袜的确是有的,但穿得起800元丝袜的,会动不动往脏兮兮的菜市场跑?”
“虽然我没见过世面,但是我可以很肯定地给你说,她一身加起来都没得八百元。”
当事女子自称遭冤枉了
前日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当事女子和老婆婆事实去了派出所,报警者正是这名丝袜女子。女子提供了丝袜购买凭据,确实超过800元,而且这双袜子还是她保命的必须品。这到底怎么回事?
昨日下午,重庆晚报记者联系上当事丝袜女子杜鹃(化名)。她说,网络谣言已对她的名誉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从发帖口吻看,我感觉就是此前在派出所里对我谩骂的那个人。他根本就没弄清楚情况,我回骂了他几句,他哑口无言。估计他因此才在网上发帖继续抹黑我。”
杜鹃希望通过重庆晚报说明事情真相:7月22日上午,她在水韵书香小区附近买梨子,准备称重时,背后一名老婆婆可能是为抢个好摊位,装有蔬菜的箩兜挂烂了她的丝袜。
“我当时就说,如果是几十百把元的东西就算了,但它是要给我保命的,我买成800元,才穿了一个多月。”杜鹃说,婆婆一开始说送她几把蔬菜当作赔偿,这让她无法接受。
“现场就有人乱骂我,我回应了,不清楚情况就不要乱说。”杜鹃说,因为现场有人起哄说她敲诈,她主动打了报警电话。
随后,杜鹃和老婆婆一起去了派出所。杜鹃出示了丝袜购买凭据:的确价值803元。
“民警问我赔多少,我说我和婆婆都不容易,各自承担一半,但婆婆说没那么多钱,最后只拿200元。我也没说什么,同意了。”
救命丝袜真的价值800元
原来,杜鹃患有下肢静脉血栓,必须穿弹力丝袜,不然会有生命危险。重庆晚报记者根据杜鹃提供的购买凭据,查询到这款丝袜是德国产的医用压力袜,同款丝袜网络售价确实高达900多元(折扣后最低也接近800元)
资料显示,下肢静脉血栓是常见的周围血管疾病,其导致的静脉瓣膜功能不全及并发的肺栓塞,极易威胁生命。
长年病痛深深折磨着杜鹃,她因此也已停薪留职,家中还有小孩要养,还有房贷要还。“网上说我全身衣着价值不超过800元,(如果不算这对医用丝袜)还真是没说错!”杜鹃说,虽然家庭经济拮据,但为保命,她才狠心花大价钱购买弹力袜,结果才刚买一个月,就被弄坏了。
最新进展
发帖人已道歉
网友评论大反转
前日下午,杜鹃在当地论坛发帖说明真相。她说,因为第一个发出与事实不符帖子的网友一直没有向她道歉,她希望这位网友看到重庆晚报报道后能还她清白。
杜鹃不知道,其实在她发帖后不久,这位“快到碗里来”网友就发帖致歉了:关于我上次发的帖子,天价丝袜。由于我当时不知道事情的真假,就在论坛发了一篇不符合实际的帖子。在这里,我给那位大姐真诚地道歉,对不起……我不了解事情在先。
事情真相出炉后,网友们的评论转向了:
“任何事情不能看表面现象,要深入。”
“那些乱评论的,自己打自己脸。”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都有自己的难处…所以人性本善的!”
“所以说,不要张起嘴巴就乱开黄腔,如果不是讨论性的帖子,就搞清楚了再发言。”
“楼主知错能改,发帖道歉,值得点赞。”
没弄清事实肆意造谣 侵犯名誉权还涉嫌违法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唐斌称,未弄清事实肆意造谣,不仅侵犯他人名誉权,还涉嫌违法犯罪。
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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