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钎子、金属探测仪、铁锹、铁镐……38名盗墓贼在4年的时间里流窜本溪、辽阳、丹东、鞍山、葫芦岛、朝阳等地盗挖古文化遗址、古墓近70起。
昨日记者得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其中1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显示,吴某某、苏某某、何某、佟某某等38名被告人中有23人来自辽阳,其他15人分别来自沈阳、本溪、丹东、鞍山、朝阳、阜新、葫芦岛及黑龙江、吉林两省。
38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苏某某已经60岁,是鞍山海城人,最小的贾某某30岁,来自辽阳灯塔。
盗掘清代墓葬挖走银耳环等文物
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裴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何某、吴某某等,由来自葫芦岛兴城的裴某某带路,从辽阳开车到兴城市某处,用钎子探、铁锹挖等手段盗掘墓葬1处,挖出银耳环一对、青花花卉纹碗两件、铜簪一只、铜钱5枚。
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是一所清代墓葬,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盗上述银耳环、青花花卉纹碗、铜簪及铜钱均为清代,属于一般文物。
从那以后,38名被告人分别结伙作案,流窜省内各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2014年更是达到了疯狂盗掘的程度。根据法院审理认定,从2014年5月到12月7个月间,38名被告人作案40多起。
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38名被告人盗掘的古墓绝大多数都是清代墓葬,被盗掘出的金银钗簪、手镯、琉璃帽顶、铜腰带、朝珠、铜钱、翡翠翎管、鼻烟壶、印章等物品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物。
201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何某伙同多名被告人开车到本溪市某村3组庄氏家族墓地,采用钎子探、铁锹挖等手段盗掘墓葬,挖出银簪花“甲寅年”、“闰五月”文戒指一对、银簪花“梚棈”文扁方一件、“黄泉引路”饰银簪子一件。
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可列入古墓葬类别,属于应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
银簪花“甲寅年”、“闰五月”文戒指,属二级文物,银簪花“梚棈”文扁方、“黄泉引路”饰银簪子,均为三级文物。
金属探测仪上阵古遗址遭破坏
除了古墓,38名被告人的作案目标还有古文化遗址。
2014年11月,被告人兰某甲两次伙同吴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等多名被告人,先后在辽阳灯塔某村烈士纪念碑左前方200米处、某村东南500米处用金属探测仪探测遗址并盗掘,共挖出铜钱514斤、破碎罐子两个,铜钱被卖了7.8万元。
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这两处地点分别为为辽代至清代古遗址,辽金时期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单某某伙同何某某、厉某某等在朝阳市某某村河西玉及清代遗址,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单某某伙同何某某、厉某某等在朝阳市某某村河西玉
米地中用金属探测仪探出一处遗址,挖出带耳铁釜残件。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该地点为辽金时期遗址。
疯狂过后必然是灭亡。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人苏某某等在辽阳县某村后寺山盗掘墓葬4处,挖出银簪子两件、印章3枚。
3天后,苏某某被警方抓获刑拘,其他被告人也在此前后落网被拘。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3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部分被告人两罪俱犯,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及罚金不等。
一审宣判后,吴某某、苏某某等1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