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国企女职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但女被告人听完宣判并领取判决书后却自行离开法院,无人将其收监。
迄今为止,终审裁定书已下达146天,该女犯仍然处在未收押状态。
到底该由谁把罪犯收押?就此采访了当地法院和公安。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表示,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则表示,抓捕手续已送还到法院,应由法院执行。
1国企员工驾车出事 致1人死亡
女被告人庞静因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而获刑。
2015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庞静驾驶辽H79H97号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市府路交叉路口左转后,与行人任彦华发生刮擦碰撞,致任彦华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市区大队认定:庞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公安机关笔录显示,庞静是营口市供电公司一名财务人员。事故发生前,庞静与同事一起午餐,午餐后庞静送同事,驾车经过事故发生地,不慎与被害人发生碰撞。
2015年12月14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庞静有期徒刑两年。
庞静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关不进看守所的女嫌犯
根据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市区大队办案民警王喜峰介绍,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他就开着警车将庞静送到看守所,但看守所拒收。
王喜峰回忆,当时庞静因患高血压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当王喜峰到医院带走庞静时,医院的医护人员表示庞静血压极高,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
在请示领导后,王喜峰仍旧把庞静带上警车,送往看守所。在半路上,庞静称自己犯病,王喜峰将车停在路边,庞静吃了药后又继续赶路。
“到了看守所,医生给庞静量了血压,说是200多,看守所就不收了,说怕出事负不起责任。”王喜峰向记者展示了看守所的拒绝收押手续。
据王喜峰介绍,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把庞静送到看守所,在此之前,他曾经三次送庞静到看守所,但看守所都拒绝收押,理由都是庞静患有高血压三期,随时有生命危险。
王喜峰告诉记者,他本人不懂医学,只能听医院和看守所医生的,看守所说不收,他就只好把庞静再送回到医院里。
3医院违规收治女嫌犯被处罚
记者通过对庞静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走访调查后了解到,在2015年1月27日事故发生之前,庞静一直在供电公司正常上班。在事故发生后,庞静就以患有高血压为由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
根据医疗记录,庞静从2015年3月9日开始在营口市中医院住院,一直住到4月8日。此后又于2015年10月开始住院,直到2016年4月。前后累计住院6个半月。
被庞静撞死的死者家属向提供了一份庞静住院的“费用清单”,该清单显示,截止到2016年1月21日,住院23天内庞静只开了一次4元的药物,其余费用都是住院的床费、取暖费、护理费和检查费,并且这些费用都走的医保报销。
据此,死者家属向营口市医保部门举报,质疑营口市中医院对庞静“低标准住院”及“过度医疗”,目的是逃避法律制裁。
2016年7月15日,营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举报做出书面回复称:对举报中提出的相关违规问题逐一核实,情况基本属实。
该回复同时指出,医院方面承认在庞静住院的问题上执行医保制度不坚决,未按规定办理强制出院,造成挂床住院(医疗术语,指假住院、未在医院里住或连续超过三天不开药等)的情况。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涉事医院进行了处罚
最终,营口市中医院被当地医保中心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016年7月18日,记者在营口市获悉,庞静已转到“营纺医院”住院治疗。当记者赶到该医院时却被告知,庞静已经出院,具体转到哪里并不知情。
最终,记者在一家名为“营口市中心医院分院”的医院里找到了庞静,当记者来到庞静病房时,她正躺在病床上,身边放着手机及充电器,而那辆交通肇事的车则停在医院的停车场里。
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庞静
该医院的护士对记者称,庞静来住院的那天血压确实高,不过住院之后再给她量血压时,血压只有一百五到一百六左右。
4看守所:谁送来看守所都收
记者获悉,从2016年3月8日终审裁定,到7月18日4个多月的时间里,庞静始终没有进入监狱服刑,这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无法接受,死者女儿曾向有关部门举报,但至今无结果。
当记者在营口市继续就该案件采访时,营口市公安局看守所一名汪姓副所长给死者的女儿打来电话,称关于庞静的收押问题营口市检察院已经进行了协调,看守所也非常重视。现在看守所的态度是,不管公安还是法院,谁把庞静送来,看守所都会收押。
汪副所长表示,希望死者女儿赶快联系法院或是公安机关,抓捕庞静后把她带到医院进行一次体检,如果正常就可以直接送到看守所关押。
5法院:应由公安送看守所
7月18日,记者陪同死者家属来到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六楼的刑事审判庭见到了该庭张姓副庭长。
张姓副庭长证实,2016年3月9日,庞静是自行到法院接受审判,法院对其宣判后,庞静又自行离开。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在终审裁定送达的同时把庞静控制,并送往看守所收押。张副庭长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由一审法院执行。庞静案件的一审法院是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此应该由站前区法院来把庞静收监。
记者又来到站前区人民法院,并见到了该院负责刑事审判的刘姓副院长。
刘姓副院长表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个内部文件,明确规定凡是在案件判决前未关押的罪犯,应该由公安机关送看守所执行刑罚,因此送庞静去服刑的应该是公安,而不是法院。
他表示,营口市检察院已经开始协调此案,确实是让法院来具体执行,不过他正在给检察院打报告,准备附上省法院的文件,向检察院说明,还应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6警方:抓捕手续已退回法院
离开站前区人民法院后,记者又陪同死者家属来到了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交警大队。
负责庞静交通肇事案的警官王喜峰对于家属的到来颇感意外,称:“抓捕手续已经退回到法院了,你们应该找法院啊!”
据王喜峰回忆,2016年4月15日,营口市检察院通知交警队,把抓捕庞静的手续全部退回到站前区法院,由站前区法院来具体实施对庞静的抓捕及收监工作。
在得到该通知后,王喜峰就把庞静案的所有手续退还给了站前区法院。
王喜峰告诉家属,应该还是找法院。
记者手记
罪犯不收监 裁判权威性何在?
罪犯不能被收监,意味着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伤痛。
死者的女儿拿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希望罪犯早日被收监
死者任彦华的女儿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妈妈平时身体很好,生活很幸福。自从我妈妈去世后,她出事的那条路我都尽量绕着走。我不能接受的是,把我妈妈撞死的罪犯,居然可以以生病为借口赖在医院里,还享受着医保。我举报后,医保中心处理了医院,但法院和公安又在相互推诿。到现在,终审裁定都已经生效四个多月了,罪犯却依旧在外面,没有为她的过错承担应有的责任。
事实上,发生在营口的这起案件并非偶然。2015年12月,《检察日报》就曾经发表过题为《未羁押人判实刑后难执行亟待监督解决》的文章。文章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则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这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因而罪犯未能被交付执行。
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可见,如果本案罪犯庞静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其本人完全可以提出申请。
但是,如今由于法院和公安在收押的责任上相互推诿,造成庞静在判决生效146天后仍然处于自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