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神教”邪教组织案,该邪教组织是“全能教”的变异组织。被告人王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山西籍妇女王某现年45岁,1996年在山西参加了“父神教”(又叫“团体基督”)。2013年以来,王某先后在湖北省襄阳市、河南省周口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从事邪教活动,宣扬一些败坏伦理风俗的观念。2014年6月王某被高某任命为“24”(内部编号),领导两个下线高某某、李某传播邪教。2014年,王某通过手机邮箱向高某某、李某、周某等人传播“父神教”资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行政法规实施,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