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法制日报·声音版》刊登了题为《法律与技术共同破解“彭宇困境”》的评论稿件。对文中的基本观点笔者持赞同态度,但所谓“彭宇困境”,窃以为是个伪问题。事实上并不存在“彭宇困境”,只存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不作为。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本不应该出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现在的问题是,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需要人证和物证,如果原告无法取得人证,那么,只能依靠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提供相关物证。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论,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导致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缠不清。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就会导致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法获取证据。
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不仅要勘查现场,而且要提取痕迹,防止重要证据湮灭。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会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如果交管部门出具权威的鉴定结论,那么,不仅会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会减少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正是由于交管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有关事故认定书,才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所以,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肇事诉讼案件的“主角”。如果忽视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在处理有关案件的时候,必然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要求交管部门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交管部门依法强化自己的义务,从而减少交通肇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风险。
当然,更科学的做法是,在道路交通设施上增加有关电子监控设备,防止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工操作存在的死角牟取不义之财。如果交管部门没有及时安装有关电子监控设备,同时又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向当事人出具有说服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敷衍塞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