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可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此外,医师长期执业中多次不正当牟利或将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收病人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可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具体而言,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处副处长王开斌介绍,这里所谓的拒诊受罚也有一定前提,如果医疗机构的确不具备相应医疗条件,从而要求患者转向他处就医,则不在处罚范围内,反之则要对其进行处罚。
《细则》同时规定,当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如未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失责延误病情或吊销执业证书
除对医疗机构接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外,《细则》还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作出规范。《细则》规定,若医师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导致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医师也不可在执业活动中牟取不当利益。若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3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据了解,《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于去年底印发,其中,《细则》明确规定了653项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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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还有哪些“不可做”?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追问
《细则》出台前如何进行处罚?
《细则》出台前,对于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相关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如何裁量执法?王开斌解释,《细则》是以《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条例为基础,进行进一步梳理而制定的。《细则》出台前,相关部门以此为执法依据。
为何还要出台《细则》?王开斌介绍,细则对之前的法律条例进行了细化,能减少同一违规行为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处罚的情况。比如《献血法》中规定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细则则进一步规定包装、储存、运输中一项违规可处3000元,两项违规罚处5000元,三项罚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