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参加运动会,学校组织部分学生放学后留校训练,不料,十四岁的玲玲(化名)在训练中突然倒地,送医救治1个月后身亡。家长为此状告学校索赔90余万元。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
2014年10月16日,学校为参加区中学生运动会,组织部分学生在下午放学后留校训练,玲玲被老师分在400米长跑组。训练过程中,玲玲出现不适倒地,训练老师在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120,玲玲随后被送往医院。2014年11月15日,玲玲身亡。死亡记录载明,死亡原因为室性心动过速,缺血缺氧性脑病,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应急机制和管理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但涉案学校并无按规定落实,且没有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以致未能及时实施专业救助措施。因此,学校存在过错。由于没有尸检,无法进一步查明玲玲是否存在其他死亡原因,也无法判断其死亡与学校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程度;同时也不能排除玲玲自身隐性的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导致其死亡。玲玲父母应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为74589.80元,扣除学校已经支付的3万元医疗费后,学校应赔偿44589.80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