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入职体检中“被暗查”乙肝,随后被用人单位知晓乙肝携带身份并拒录,湖南大学生李彬(化名)和张伟(化名)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湖南省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至法院。日前,此案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一次性向两原告分别支付3500元补偿费。
卫生部办公厅在2011年2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这一《通知》发布后,仍有不少企业在入职体检时违规查乙肝。
李彬和张伟都是湖南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去年12月,李彬和张伟一起应聘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湖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常德事业部)化验员一职,并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最终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2011年2月24日,李彬和张伟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单位是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体检后第二天下午,李彬和张伟就接到了公司的拒录通知。公司称,李彬和张伟的体检报告显示,两人患有不同程度的乙肝,按照公司规定,两人必须当天离职。无奈交涉未果,李彬和张伟只好解除了之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体检的时候抽了血,但当时并不知道要检测什么。后来得到单位的拒录通知,才知道当时检测了乙肝五项。”李彬说,“其实之前我向医院要过体检单,但医院说必须先交给公司。”
为讨说法,两人于2011年6月14日将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和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诉至法院。在起诉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诉状中,两人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就业体检中私自对原告进行乙肝检测,并将原告的体检报告交给他人拆阅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个人隐私权,分别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1年6月27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经过8月18日和10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最终调解结案,桃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补偿两原告3500元,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对此结果,李彬和张伟都表示差强人意,“虽然这个补偿数额与预期差别较大,对方泄露隐私的行为也没被法院认定,但也算是对疾控部门提供乙肝入职体检违规服务的警示,心里多少有些宽慰。”李彬说。
一直关注此案的公益人士认为,在国家连续发布“肝禁查令”的情况下,疾控中心作为卫生部门的二级机构,仍然提供入职乙肝检测服务,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这次疾控中心作出补偿,其他疾控中心等体检服务机构也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三部委及卫生部《通知》,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