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中旬,蒋某和董某为蝇头小利,把60吨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河,导致河流被大面积严重污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一个月后,5000余吨剧毒工业废料,逃过层层监管,被两个无知青年倾倒在珠江源河道边。7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两人批捕。
近半年来,这样的案件还在陆续出现。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古章阳10月1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以来,虽然适用该罪名判决的首个案例尚未产生,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震慑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扩适用范围降入罪门槛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何涛、刘书力、吴健华等人违规在承包的沙石坑段,处置了约6500吨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取样检测发现,污泥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同时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数都严重超标100到200倍以上。法院判决认定何涛、刘永祥等5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此案被称为"北京环保第一案",社会反响很大,也在当时也引起了一定争议。
依照当时刑法有关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规定,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此案定罪依据是专家一致鉴定认为,这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超标有害物的污泥,对北京市地下水源造成了潜在威胁。有人认为,只是形成了威胁,还没有造成具体损失,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之所以存在这样的争议,恰恰说明原有规定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够,难以起到环境保护的有效作用。"古章阳解释说,污染环境罪删除了此前"土地、水体、大气"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扩大了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同时将"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质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在犯罪结果上减弱了对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限制,不再作为"结果犯",只需要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即构成本罪。
"通过以上新旧法条的对比可以看到,修改后入罪门槛降低了,增强了定罪可操作性,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更为严格。"在古章阳看来,这样的规定不仅有效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有助于摆脱只注重人身和财产保护的传统观念,更好地突出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
定罪量刑将遇多重难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界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做了具体规定。
"基于污染环境罪与修改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本质的不同,已不再适于本罪,因此新罪名在审判过程中在定罪与量刑上将存在一些问题。"古章阳直言。
何谓"重大环境污染"?现行法律法规,包括环保部门的规章,都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参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重大环境污染,这在实践中带来较多问题。突发环境事件是针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而言的,不能完全适用于累积性的污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