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发布。《意见》强调,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学家研究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学家,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官本位”、“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
这连续使用的四个“不得”排比句,颇为引人注目。用中国科协相关负责人的话来讲,“是对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要求,针对的是解决目前科技工作者反映比较集中的学术行政化、官本位问题。”
涉及啃骨头除顽疾
《意见》的出台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据了解,《意见》正是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和具体措施。
“这个文件实质是深化改革的文件,而且涉及“啃骨头”“除顽疾”的深水区改革。”这位负责人说。
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下发。
去年以来,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长久以来为人诟病的学术行政化、官本位问题,明显成为改革阻滞的“硬骨头”。
上述负责人坦言,当前的学术环境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干扰、束缚学术自主权的固有弊端,特别是行政化干预过多、“官本位”等陋习,影响了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的发挥。另外一类是科技界内生的评价方式被行政化、指标化的方式取代,部分科技工作者自律不够,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
提高收益分享比例
《意见》中的四个“不得”掷地有声,中国科协负责人表示,用“不得”这种否定语气,是设立一道“警戒线”,规范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行为边界。从思想上树立起边界意识,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才能推动操作层面更好地落实。
除了这四个“不得”之外,体现去行政化思想的规定在《意见》中无处不在。
《意见》要求,优化科研管理环境,落实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更好发挥政府顶层设计和公共政策保障功能,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的主体地位,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
优化科研管理流程,避免让科技工作者陷入各类不必要的检查论证评估等事务中,确保科技工作者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在科研上。改革科研院所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运行机制,消除科研院所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弊端,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扁平化管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创新、人尽其才、繁荣学术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
优化宏观政策环境,减少对科研创新和学术活动的直接干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以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对以国家使命为导向的科研基地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体系,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切实避免评价过多过繁、评价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现象。
科研时间不少于5/6
《意见》规定,允许科学家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
据了解,“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这个提法最早源于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此有不同看法。
中科院、中国科协和九三学社近年来的调查均表明:大部分科学家真正用于科研的时间不足三分之一,“因此,减少行政化、社会化活动对科研工作的干扰,给科学家更多的科研时间,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排除名利扰动、专心学术研究,对于科技创新非常重要。”上述负责人说。
《意见》还要求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发挥小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不能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禁止金钱交易发论文
除了给科技工作者提更多的自由度外,《意见》同时对其作出严格要求。《意见》明确,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教育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中国科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五个“不准”是对科技工作者提出的自律要求,是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所做的具体规定,是科技工作者在科研行为中不可预逾越的“红线”。对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的严格限制,就是对科技工作者学术自由的保障。
今年以来,为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代投、同行评审环节弄虚作假、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署名、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中国科协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卫计委、中科院、工程院和自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牵头制定《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重申和明确科技工作者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的科学道德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