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房后,原房主王先生女儿的户口6年都没迁出,路先生近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违约金。但王先生声称曾告知女儿要考学不能迁户口,路先生口头答应了。那么原户口究竟该不该迁出?算不算违约?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2万元违约金。
据路先生称,他与王先生于2009年5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王先生位于马甸的房屋,价款50万元,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双方合同约定:买方应在过户后10日内将原户口迁出,逾期10日未迁出,应付违约金。“然而直到今天,我数次与王先生联系,希望他迁出户口,但他态度蛮横,拒绝迁出。”路先生认为王先生严重违约。
“我女儿当时在上初中,所以我曾告诉路先生:我女儿马上要中考,之后还要高考,户口可能对中考有影响,不能迁出。”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虽承认他女儿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但声称签合同后,曾跟路先生提过女儿要考学的事,路先生口头同意了,可暂时不迁出王先生女儿的户口。不过,当时双方并未对书面合同进行变更,也没约定户口最终迁出时间。“我女儿中考后,前年又参加高考,现在成年了。”王先生表示可协助让女儿迁出户口,但前提是对方得再给其20万元。此外王先生还提出,路先生从2009年开始就多次联系他,但一直没起诉,所以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对户口迁移的约定合法有效。虽然王先生主张路先生曾口头承诺其女儿的户口可不迁,但他提交的录音中,路先生仅提到可暂时不迁,所以法院对王先生这一抗辩无法采信。
至于王先生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支持。因为王先生女儿的户口在诉争房屋上是一个持续状态,即便路先生曾对此予以容忍,也不能否认路先生有权请求王先生迁移户口。王先生未能履行户口迁移的义务,已构成违约。考虑到路先生并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而且他同意王先生过两年迁出女儿户口,路先生主张10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明显过高。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路先生2万元违约金。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