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法制>> 法制时讯>> 正文
  • 报告称广州农村基层选举贿选现象较为普遍

  • 时间:2011-10-18 新闻来源: 新北青网
  • 市社科院调查穗农村基层选举贿选现象,建议完善制度设计与监督机制

    南方日报/CPF供图

    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农村基层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在广州是否存在?其严重和危害程度到底有多大?

    近日出版的《广州农村蓝皮书》中,收录了广州市社科院完成的《广州市农村基层选举“贿选”问题研究》报告,该报告认为,广州市农村基层选举中,贿选现象已经较为普遍,而“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等客观原因的存在,使贿选问题目前很难得到有效遏制,建议完善制度,鼓励和规范候选人进行公开竞选,同时,建立对贿选问题的外部监督机制。

    ■现象

    如果说早期的贿选行为是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划票”,现在的贿选内容则呈现方式多元化、隐蔽化的倾向,已经从“明贿”向“暗贿”转型。

    贿选现象较普遍

    富裕近郊贫困山区都存在

    广州市社科院于去年3月至7月,就广州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贿选”问题,对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进行了调研。结合民政部门的统计资料发现,从1999年开始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以来,贿选问题有越来越普遍且手法越来越“先进”的趋势。

    根据调查,社科院报告认为,广州市农村基层选举中,贿选现象比较普遍,贿选不仅存在于富裕的近郊,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和远郊也同样存在。以广州市某区为例,2005年、2008年这两个选举年,区选举办在换届选举期间共调查处理了147例涉及选举行为不当的案件,其中仅村民举报涉嫌贿选的案例就有50例。报告认为,贿选行为具有传播和传染性,如果没有有效的治理,将在农村选举中呈现更广的蔓延态势。

    贿选形式多样化

    从送油米上升到派发筹码

    报告称,如果说早期的贿选行为是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划票”,现在的贿选内容则呈现方式多元化、隐蔽化的倾向,已经从“明贿”向“暗贿”转型。

    据社科院调研发现,虽然宴请仍是最常见的贿选形式,但发购物卡、送油米、提供免费娱乐或旅游等形式也已较为常见,并且,贿选的物品价值和金额数量节节攀升,有增大的趋势,购买选票的金额不再是100元、200元一张,在举报案例中已出现1000元、2000元一张的现象。更为“先进”的则会以资助村公益事业为名进行贿选,比如承诺建设村的公共设施,或以敬老扶幼的名义给予选民一些利益等。

    实际上,即便是宴请,现在也多打着红白喜事和人情往来的旗号,更有甚者已发展到选前先承诺和协议、成功后再兑现实施的方式,例如,2008年的选举中,有村民举报某候选人派发筹码,承诺当选后村民可以凭筹码领钱。

    贿选手段隐蔽化

    竞选者不出面,由“竞选班子”贿选

    在贿选手段方面,调查发现,现在的贿选行为已经很少由竞选者及其近亲实施,而是由其“竞选班子”实施,这些人多由竞选者的朋友、家族势力或者雇佣的闲散人员甚至黑恶势力组成。这些人一般和候选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空间,是“自己人”,使竞选者不必亲自面对选民行贿,而是依据参与贿选者的社会关联来制订贿选拉票方案,明确行贿人员分工和受贿目标,并确保选举的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跟踪监督,呈现出强组织性的特点。即便被发现,也有很强的隐蔽性。

    也正是这种“高级”形式的出现,乡村政治中也出现了诸如“黑金政治”、黑恶势力介入选举、出卖村民公共利益换取选票、实施纵向贿赂等现象。更有“先知先觉”者,已经发展到提前半年甚至一年时间开始“拜票”。

    社科院报告认为,这种“以利益输送的方式,影响或改变选民意志的”贿选行为,已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成为“寄生在民主政治体制上的一颗毒瘤”。不仅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更可能造成基层选民“政治冷漠”,成为对政府不信任和干群关系紧张的来源。

    ■问题

    社科院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随着贿选手法的不断“创新”,目前仍缺乏对贿选进行有效遏制的监管细则。

    贿选治理遇三难: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

    对于贿选问题,其实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社科院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贿选手法的不断“创新”,仍缺乏对贿选进行有效遏制的监管细则。

    社科院报告认为,农村“熟人社会”或者“半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特征,不仅降低了贿选成本,而且在各种社会关系掩盖下对贿选行为的认定也有很大的困难。在贿选治理过程中,村民举报、选举观察员制度、媒体监督都是揭发贿选行为的渠道。但在被举报的贿选案例中,最终查实为贿选并受到处罚的个案非常少,其原因,一方面不乏落选者借此打击报复当选者,另一方面是贿选治理面临的“三难”: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

    如前所述,贿选行为的隐蔽性和利益关联性,使其取证非常困难,同时,如何界定贿选,在实际操作中也有难度,相关法规规定缺乏清晰界定。其他的诸如贿选查处主体权责不明、基层选举未纳入选举诉讼范围、贿选处罚顶多是当选无效等原因,使法制层面的反贿选缺乏足够威慑力。加上实际选举程序和操作上可能存在的疏漏,使贿选难以监督和防范。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热点资讯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编辑QQ:2424125586 投稿邮箱:zgrdnews@163.com
    Copyright ? 2010 www.armintz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热点资讯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互联网服务中心 京ICP备1900639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