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某美容诊所医生唐某为患者做美容手术时,由于护士疏忽未将缝合针收好,唐某左脚不慎被缝合针刺伤,此后唐某下肢出现大面积紫色斑点,并爆发皮疹。经诊断唐某换上“过敏性紫癜”,唐某术后还得知,手术患者患有乙肝。唐某认为美容诊所应该为其得病负责,因此将美容诊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4万余元。被告某美容诊所则认为,唐某在手术中违反规定,导致缝合针掉落,此外唐某患“过敏性紫癜”与术后被扎伤并无直接关系。此案昨天开庭审理,但并未宣判。
术后被针扎伤患病
昨天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称,由于唐某身体状况不佳,故未能到庭。在起诉书中,原告唐某称,其为已经退休的外科医生,2014年10月15日与被告某美容诊所签订了《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聘用期限为一年。工作一个月后,被告确认给付唐某月报酬起薪1万元,每日饭补费20元,月保底薪金5万,并安排唐某住宿。
2014年12月8日,唐某被安排承担一次美容手术,在手术期间,由于器械护士疏忽,没有将被替换下的缝合针收好,该缝合针落地后,刺伤了唐某的左足跟底部。当时唐某进行了消毒处理,但左小腿还是出现了针尖至黄豆大小的瘀点,并逐渐扩散,在双下肢形成了大面积紫色斑块。
此后,经证实,美容手术的患者还患有乙肝。唐某认为,刺伤她的缝合针附有乙肝病毒,该病毒是造成其患病的主要原因。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就诊,经诊断为“过敏性紫癜”,12月23日爆发全身皮疹,并伴有恶心、腹痛。病情有所加重。唐某多次辗转多个医院救治,目前唐某症状缓解出院,但仍有新皮疹出现,为了避免这种血液感染性疾病不再发作,唐某不得不进行长期性治疗。
唐某认为,她是在单位手术时受到事故伤害,诊所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按时发放工资和福利。但诊所于今年3月中旬后就不再承担她的费用,反而以解除原有的劳动关系为前提,补偿其两个月的工资。唐某要求该美容诊所补偿各类损失54万余元。
双方就患病原因起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美容诊所认为,唐某作为手术医生,为第一责任人,需要清点手术器械,不得擅自离开。唐某并未完全清点手术器械,便擅自离开手术室取手机。当时缝合针由于静电粘在唐某手术服上,由于唐某离开时迈步行走,导致缝合针掉落,扎伤唐某。此外,被告还认为,唐某在被扎伤后15天左右才确诊患有“过敏性紫癜”,该病有多种发病原因,无法证明其被扎伤与患病有直接联系,唐某患病极有可能是自身体质所致。
唐某律师并不认可唐某术后擅自离开的说法,他表示此前的手术中,手术器械应当由器械护士来处理和回收,并不由唐某负责。此外,“过敏性紫癜”属于血液感染,因此不可能在唐某被扎伤后被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