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事案件,司法如同在走平衡木,一方面必须坚守谦抑的原则,谨慎小心的维护家庭的温情;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司法的能动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 叶泉
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11月20日《法制日报》)。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就是说,家庭与社会的健康是一致的,家庭的病变会表现在社会的肌体上,而社会的病变也会反映在家庭生活中。社会转型期,各种问题矛盾叠加,思想多元、利益多样、冲突多发,而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也会反映在家庭中,导致温情脉脉的家庭变成硝烟弥漫的战场,进而推高了家事案件数量,也加剧了家事案件审理难度。
家事案件的审理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毕竟血缘亲情是人的自然属性,不可能因为司法的强力介入而改变,所以司法机关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更强调的是修复与治愈,尽量避免对亲情与人际关系的破坏。但是,无论我们多么想维护家庭的那份温情,一旦家庭纠纷走到司法程序,温情的面纱必然会被撕去,人性的丑陋也必然会被揭开。事实上,法律的各种特性在家事案件审理中表现得也很突出。
首先是法律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特性,但是在家事案件中,一提到强制性,很多人就会感到不舒服,认为法律的强制性会撕裂亲情。事实也确实如此,人类的情感不能通过强制来表达,爱就是爱,不爱就是不爱,做不得假。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常回家看看”一直困扰着人们,反对者认为这条无法实施,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表达对父母的爱意,一旦强迫必然变味。而该法在实施中的问题也确如反对者预料的那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亲情面前法律的强制力无所作为。北京的法院就曾经通过司法判决要求一位年轻的“啃老族”在一定期限内搬离父母的住所。看到这样的判决书很多人可能和那个年轻人一样认为这不过是一纸空文,但事实的结果却是,在父母的要求下,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年轻人实行了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做法也得到了大多数公众的认可。没有强制性就没有法律,在家事案件中,司法机关也不能因为一味强调修复与治愈而放弃强制,必要的强制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其次是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指的是法律中蕴含的人类社会的普遍道理。在家事案件审理中说理是最关键的一步,关系到整个案件审理的成败。而家事案件如何说理十分重要。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很多人又希望“有人来评评理”,所谓“评理”,也就是通过社会舆论来解决家庭矛盾。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某一方当事人社会化程度低、认知能力差、性格偏执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审判的困难或法官说理的困难。那么,在不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发挥舆论评价的作用,有利于矛盾的顺利化解。
当下,我们常看到在处理一些家庭纠纷的时候,法院会与媒体联合,法院退居幕后,通过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学者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心理疏导,以达到说服教育、化解矛盾的作用。而这种做法与法律要求的说理性、正当性是一致的。
第三是法律的引领性。这里所说的引领性是指法律有引领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的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虽然两者界线分明,法律不能轻易僭越道德的领地,但是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无视道德的法律是恶法,无视道德的审判也是不公正的审判,在家事审判活动中尤其如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个司法解释在维护公序良俗上作了很大的努力,追求的是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本次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30起家事案件中,其中一起由河南省滑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引起了媒体的注意。这起案件中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此案的判决正是依据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
“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家事案件,司法如同在走平衡木,一方面必须坚守谦抑的原则,谨慎小心地维护家庭的温情;另一方面也要体现司法的能动性,主动介入家庭矛盾,维护法律的尊严,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能等待家庭纠纷恶化成恶性事件。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