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于是趁妻子熟睡之际,用电源线将妻子勒死,悲剧发生时,距两人登记结婚仅半年。南宁市中院5月26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11月16日下午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唐某于2014年4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2日中午,刘某与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一房内打扫卫生准备结婚新房时发生言语摩擦。二人当天回到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的住处休息时,刘某便产生杀害新婚妻子唐某的想法。2014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刘某趁唐某熟睡之机,先用双手掐唐某的颈部,后用枕头捂住唐某的面部,最后用一根电炒锅电源线勒唐某的颈部,直至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唐某系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案发时虽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其是有预谋杀人,主观恶性较大,故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刘某不予减轻处罚,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供述其与被害人唐某平时没有矛盾,本案起因是当天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了言语摩擦,但言语摩擦本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常见的情形,双方本应互谅互让,宽容对待。并且,二人过后已经没有再就此事继续争吵,矛盾并没有进一步升级、激化,两人都已经上床休息,被告人刘某却到次日凌晨,在被害人熟睡时毫无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将之残忍杀害,故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并没有过错责任。
综上,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生活中夫妻间的日常摩擦,因抑郁发作而采取极端手段杀害新婚妻子,其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