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康某与村委会签订《林木承包合同》两年后,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康某随后起诉村委会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康某7000元。
2012年10月,通州区的康某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一份《林木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460棵小树交由康某看管,待树长成后双方五五分成。2014年,村委会换届,新领导班子以《林木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侵害了集体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林木承包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村委会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确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判决涉案《林木承包合同》无效。
康某觉得冤枉,遂起诉村委会赔偿因合同无效给他造成的林木增值损失11500元,以及劳务费、农药费等3万余元。
法院认为,康某和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之所以被判无效,主要是由于村委会当时的领导班子处分财产时未经村民集体同意,可见村委会对于合同的无效具有明显过错。村委会换届后,前后两届领导班子观念对立,产生很多纠纷,但领导班子交接不畅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善意的村民来承担。对于康某索赔的合理损失,法院支持。同时,康某应该了解村集体事务的表决方式,对合同无效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康某合理损失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