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姚木根受贿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姚木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余市宏基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皮海如、何杰等单位和个人在催要货款、承揽工程、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事项提供帮助。姚木根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易安萍、其子姚易、其父姚振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2.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姚木根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木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姚木根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姚木根的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