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的起刑点不变,体现对贪腐犯罪的‘零容忍’;进一步细化量刑,则体现对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3月8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在这次全国人代会上,李大进拟提交《关于在 <刑法修正案(九)> 中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他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一定妥当。“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应特别慎重,建议仍由立法机关明确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
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坚持,李大进表示:“这体现执政党和国家对贪腐行为‘零容忍’,体现惩治贪腐的坚定信心。”他认为,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5000元这个入罪标准,已经获得社会广泛认同,是与官员收入情况、社会公众心理相适应的一个标准。“不能因为收入提高、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贪污受贿入罪标准就随之提高,放纵贪腐犯罪。”李大进说。
记者看到,建议稿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进行细化,建议将现行刑法规定修改为: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是要接地气的,可操作性越强,打击犯罪的精准度就越高。”李大进认为,量刑数额标准的调整、细化,将有助于司法办案标准统一,避免差异性和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