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强调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推进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支持各类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建立合作联社。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支持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要在巩固加强现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完善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放开搞活各类经营性服务,并通过政府购买和政策引导,吸引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服务。
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一方面要靠正规金融,努力建立为农村服务的金融支持体系,另一方面要支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解决农村金融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
我国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需要政府加大扶植力度,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壮大。要适应构筑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要求,重新研究建立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体系,并要通过人大立法得到保障。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带动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化经营中去。
要把人的培育放在重要位置。大力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训专业农民。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农民职业技能。重点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全面提升他们的素质,使他们成为懂技术、懂经营管理、有眼界的新型农民,发挥他们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