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一起因34份法院《民事裁定书》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经贵州平坝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至此,这起颇受媒体关注的官司告一段落。
本案的原告是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追加了平坝县安居工程发展中心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原告:被告侵害名誉权 索赔1元
原告诉称,2014年7月,被告冒用“原告王某”等34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与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并申请法院对原告的银行资金进行冻结。法院立案后经核实,案件未经王某等人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王某等人的追认,并非王某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法院分别作出34份《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以“原告王某”等人名义提起对原告的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冒名虚假诉讼。被告冒名虚假起诉原告,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损害了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在判令被告:“在原告所服务的小区范围内张贴赔礼道歉告示,以消除被告因冒名虚假诉讼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赔偿原告因应诉被告冒名虚假诉讼发生的差旅费、申请法院冻结原告银行资金造成的资金周转损失及利息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原告主体不合格 驳回起诉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不具备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其次,被告是受第三人委托,才与业主联系,接受业主王某等人的委托才代为诉讼的。其中,大部分业主亲自签名摁手印委托,少部分业主是因本人在外地,不能亲自来,电话或短信委托家人、第三人工作人员代为签字摁印,不仅有追认委托手续,还有他们交到被告处的票据。
再次,被告没有没有损毁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事实、具体行为、语言或信息。至于被告代理业主起诉原告,是因为原告不履行应尽的物业管理责任,不存在损毁原告名誉的问题。
另外,申请冻结原告银行资金一事,是在诉讼中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申请法院冻结原告银行资金,是法院裁定冻结的,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述称,原告诉称被告冒用王某等人的名义进行起诉不是事实。
法院:原告主体适格 被告赔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代理34户业主起诉,无论其是否有权代理,但对某一主体起诉并不必然得出该主体名誉权受损的结论。
被告的行为均无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言论,尚构不成侵害名誉权的实质要件,且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该行为对其企业声誉造成影响,即造成其企业的商业信誉、社会评价等受到贬低。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34户业主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是事实,其主张被告冒用他人的名义虚假诉讼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支采纳。对被告无权代理的诉讼行为,因此导致原告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发生交通费用等,确系被告不当的诉讼行为所致。原告对此主张1元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元;驳回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天,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齐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