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廉价鸡蛋,年过七旬的余老伯在超市内奔跑,不慎滑倒将顾阿婆撞伤,相关赔偿案件经长宁区法院审理,顾阿婆共获赔偿9.5万余元,其中余老伯承担六成责任,赔偿5.7万余元,涉事超市承担四成责任,赔偿3.8万余元。
2013年9月22日早晨,71岁的余老伯到家里附近的超市买菜。7点半超市开门,左右手都拎着物品的余老伯快速跑向廉价鸡蛋销售点,在快要到达排队处时,突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将正在排队的74岁顾阿婆带倒。事发后,顾阿婆经医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1000余元。
去年9月,顾阿婆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余老伯及超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余老伯认为,虽然是他撞倒顾阿婆,但是因超市地面湿滑才导致他摔倒,所以超市应对顾阿婆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则认为,余老伯是跑动中摔倒而非滑倒,超市没有任何责任。
经公开开庭审理,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被告余老伯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双手持物的情况下仍然以较快步伐奔跑,并在滑倒后带倒原告致其受伤,对此,余老伯具有过错。同时,事发当日的录像显示,超市开门后,包括余老伯在内,有多名年迈老人在超市内奔跑,未见有超市工作人员上前劝阻,超市对顾阿婆的受伤,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余老伯与顾阿婆的肢体接触是导致顾阿婆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酌定余老伯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超市承担四成赔偿责任,分别赔偿顾阿婆5.7万余元和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