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24岁的四川小伙刘某站在嘉兴南湖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今年6月7日,在嘉兴打工的刘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黄某。两人都是同性恋,认识当天就找了家宾馆发生了关系,之后就成了伴侣。
6月18日上午,刘某在QQ上跟黄某说,“我们的关系被我家里人知道了,未婚妻吵着要和我分手,我家损失了十几万元的彩礼,你得赔我。”
黄某意识到,自己惹了个不好弄的主,他知道刘某在敲诈,便约对方出来面谈。见面后,刘某狮子大开口,问黄某要11万元,黄某不同意。
“那我就到你家里去闹,让所有人都知道你是同性恋。”刘某这么一说,黄某很担心,他已成家有妻儿,如果闹大了,家庭和声誉都会受到影响。
黄某做了退让,同意“赔偿”7万元。
随后,黄某复印了刘某的身份证,并在复印件上写明了“刘某支付给黄某7万元,将同志的事情一次性了结,双方不会透露对方隐私”。
当天下午1时,黄某将3万元打到了刘某的农行卡上。
6月19日,黄某电话约刘某见面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刘某写张收条。谁知,刘某只想拿钱,不肯写收条,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了起来,争执不下,气头上的黄某报了警。
警方联系到刘某,他同意了结此事,不再纠缠黄某,黄某便向派出所要求撤了案。
可过了几天,刘某又给黄某频发短信、打电话,索要没付的4万元。黄某很害怕,几经考虑,最终选择了报案。次日,刘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7万元(其中4万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