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执行不力的或者擅自调整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必要时可以提出撤职案。”近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
把省重大发展战略纳入地方性法规,是河北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成果之一。它的核心在于强化“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境界,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将重大发展战略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作为人大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与干部考核紧密结合,对于一任接一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防止和避免因为领导变动或领导关注点、兴奋点变化导致重大发展战略摇摆多变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省重大发展战略?决定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在一定时期内省委确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发展重点和发展能力的重大选择及规划。主要包括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和基础性、根本性的重要民生事项决策。
关于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调整,决定规定,省重大发展战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认后,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省人民政府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上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对省重大发展战略的正确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影响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省重大发展战略因制定的依据、条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或者部分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部分调整。
关于监督,决定指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省重大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依照法定形式,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对违反规定者如何处分?决定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决定,未按照要求报告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或者报告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事项擅自调整的;对省重大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与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结合,必要时可以提出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