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改革。针对审委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浓厚、议事程序不透明等问题,最高法将通过健全议事规则、加大司法公开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审委会工作的监督。
审委会是我国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等6类案件,都需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制度自建立以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审委会过多地介入具体案件,容易使主审法官怠于对案件认真审理,案件一旦出了问题,审委会和合议庭互相推卸责任,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无人负责”的局面。
此外,审委会组成人员多由法院行政领导担任,一些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难以进入审委会,也难以在会上发表意见。在一些法院,本该民主讨论案件的地方,却出现了“谁官大听谁的”怪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审委会制度改革。为完善审委会的构成,建立科学的委员选拔任用机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领导对审委会的垄断,任用一线资深法官担任审委会委员,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民主,削弱审委会的行政化色彩。
针对以往审委会缺少分工、委员职责混淆等现象,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规程(试行)》,改革后的审委会下设刑事、行政审判咨询小组与民商事审判咨询小组,专门负责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明确咨询意见。这项改革突出了审委会的专业分工,也提高了案件讨论效率和质量。
在改进审委会工作规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尝试将司法权内部运行部分环节主动向检察机关公开,每次审委会会议讨论案件都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检察机关可对审判过程中的行为提出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从而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周强在会上指出,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委会制度改革既不能脱离司法实践盲目推进,也不能形改实不改;既要鼓励大胆探索,又要使审委会制度改革依法有序向前推进。
【病症一】审判分离难追责
“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容易使主审法官怠于对案件认真审理,出了问题就借口案件裁判结果是由审委会集体决策作出的;而审委会则以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为由推卸责任。对因此造成的错案,原本都该负责,却成了谁都不负责。”马怀德认为,这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无人负责”。
【药方】审委会要压缩讨论案件比例
周强指出,审委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各级法院要建立审委会议题的把关机制,明确议题范围,大幅度压缩讨论案件比例,使审委会真正能够聚焦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聚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挥审委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的指导作用。
【病症二】议事程序不透明
司法公开不断推进,审判流程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均已上网,庭审也有了直播,但审委会讨论案件却是一块盲区。审委会形成决议的过程及理由缺乏公开机制,既不利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药方】推动工作公开,全程录音录像
积极探索推进审委会工作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最高法要健全审委会议事规则,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对审委会会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该公开的要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要严格保密。
【病症三】行政色彩太浓厚
马怀德认为,审委会行政色彩浓厚,一些没有行政职务但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往往被排除在外,在院长主导审委会的情况下,没有参加庭审的其他委员不能也不愿发表意见,直接影响民主议事,降低讨论质量。
【药方】将资深法官、专家纳入审委会
要进一步规范审委会的组织构成,按照专业化和权威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委会结构,明确专委会与全体会议的职责分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机制和任期制,积极研究吸收资深法官、相关审判领域专家进入审委会的可行性。
【病症四】委员履职被“虚化”
一些法院审委会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或者虽有制度却执行不力,导致审委会委员履职被“虚化”,议事准备不充分、表态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已经对审委会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
【药方】问责失职行为,建立履职档案
对委员履职的合法性、积极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价和监督,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并将委员履职评价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在审委会讨论中,要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审委会委员职责,对委员出勤率、发表意见情况、主持或参加庭审以及违反职责等情况建立履职档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专家观点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可以在保留审委会的同时,设立大审判庭,审委会认为重大、疑难和典型的案件需要自己审理时,可以以大审判庭的形式审判。大审判庭的审判人员不是固定的,每次审案可根据案件涉及的不同领域,由审委会不同专业背景的成员组成。大审判庭同样应遵循司法程序,在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后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集中法院优势司法资源,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有助于法院去行政化。
姜明安认为,院长庭长亲自审案,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不再是发号施令的行政官。审委会直接审理后裁判,从而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全程留痕制度确立后,领导一旦过度“关心”案件将留下痕迹。这一制度可以防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等情况的出现,促使审委会成员在处理合议庭案件时恪守职责。当发生冤假错案时,也能够准确找到责任人,避免法院内部相互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做到权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