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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台州一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输了官司

  • 时间:2014-11-28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居民王素琴今天收到了路桥区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法院确认被告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她家房屋的行为违法。

      王素琴家住台州市螺洋街道园珠屿村,2013年9月29日,螺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她家房屋。王素琴对此不服,认为自家的房屋为合法房产,街道办事处以所谓的市重点工程名义,既没有与其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补偿,却将其房屋非法强行拆除,致使她们家房屋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其房屋财产权和合法居住权。事隔一年之后,即2014年9月26日,王素琴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螺洋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螺洋街道办事处代理人除了辩称拆除行为合法之外,还认为王素琴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本案拆除行为发生在2013年9月29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原告王素琴在房屋拆除后就应知晓该事实,她于2014年9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

      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并未告知原告相关诉权或起诉期限,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路桥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根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螺洋街道办事处直接拆除了原告王素琴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撤销。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王素琴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这起行政诉讼中,法院认真听审、公正判决,她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老百姓身边。根据这一判决,她将于近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

      记者从路桥法院获悉,该院还受理了其他3起类似案件,螺洋街道办事处因违法强制拆除居民房屋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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