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琴家住台州市螺洋街道园珠屿村,2013年9月29日,螺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她家房屋。王素琴对此不服,认为自家的房屋为合法房产,街道办事处以所谓的市重点工程名义,既没有与其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补偿,却将其房屋非法强行拆除,致使她们家房屋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其房屋财产权和合法居住权。事隔一年之后,即2014年9月26日,王素琴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螺洋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螺洋街道办事处代理人除了辩称拆除行为合法之外,还认为王素琴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本案拆除行为发生在2013年9月29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原告王素琴在房屋拆除后就应知晓该事实,她于2014年9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驳回。
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并未告知原告相关诉权或起诉期限,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路桥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根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螺洋街道办事处直接拆除了原告王素琴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撤销。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王素琴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这起行政诉讼中,法院认真听审、公正判决,她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就在老百姓身边。根据这一判决,她将于近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
记者从路桥法院获悉,该院还受理了其他3起类似案件,螺洋街道办事处因违法强制拆除居民房屋均被法院判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