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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身男女该如何远离婚介“陷阱”(以案说法)

  • 时间:2014-11-19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如今剩男剩女的现象颇为普遍,为了“脱光”,一些单身男往往会选择婚介机构。可婚介机构并非一方净土,由于审查不严、表述不清等诸多因素,单身男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单身男女应当怎样远离陷阱呢?

      结识“成功人士”,被骗20万元

      【案件】 2013年,已离婚两年的陈女士为寻找自己的“另一半”,来到一家婚介公司。支付了36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按照陈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何先生。何先生自称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董事长,经济实力雄厚。陈女士对此非常满意。半个月后,何先生打电话给陈女士,说他想拿下一个大项目,需要支付一笔担保金,而其所带现金不足,希望陈女士借20万元用于周转,5天内如数奉还。陈女士毫不犹豫地照办了。岂料,此后何先生便失踪了。原来,“何先生”并不姓何,也根本不是董事长,只是个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陈女士遂以婚介公司未对“何先生”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自己被骗为由,要求婚介公司退还3600元服务费,并赔偿被骗的20万元。

      【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婚介公司在向陈女士介绍对象时,未提供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理应退还3600元服务费。但20万元经济损失,是“何先生”的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婚介公司没有直接关联,陈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轻信他人,对损失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只能自食其果。

      私下“口头承诺”,难以判定违约

      【案件】黄小姐因一直忙于工作,无暇谈婚论嫁,年已35岁仍未能成婚。在家人的一再催促下,黄小姐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最少介绍12人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此前,工作人员为接该单生意,曾私下口头承诺每个月为她介绍不少于2人次。黄小姐为此支付了9990元服务费。谁知,仅过去四个月,婚介公司在已向黄小姐介绍12人后,便无声无息了。黄小姐认为,婚介公司没有履行每月介绍2人次的口头承诺,当属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介公司退还9990元服务费。而婚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却否认“每月介绍2人次”的承诺,认为并不构成违约,要求驳回黄小姐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黄小姐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就“每月介绍2人次”的内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且婚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不认可,所以黄小姐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不能认为婚介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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