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韩耀元介绍,制定该司法解释,主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需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称《2009年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法律修改不再适用,亟需制定新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标准。
二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至2014年9月份,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2011年5至12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458件782人,提起公诉415件715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350件,一审结案343件413人均为有罪判决。2012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26件1823人,提起公诉3826件5248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3690件,一审结案3609件3260人均为有罪判决。2013年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432件1972人,提起公诉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907件,一审结案2877件3399人均为有罪判决。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收案2860件,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上述数据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