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名为“车托宝”的手机托架热销,被宣传为“开车上网两不误的神器”。淘宝网上的“车托宝”,售价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一网店客服人员介绍,“我们的产品不是危险物品,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就是为方便司机操作手机而研制的,碰到交警也没问题”。淘宝上销量最高的卖家,30天内交易成功600多笔(10月26日《金陵晚报》)。
近年来,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逐渐增多,与汽车有关的用品和发明在市场上也琳琅满目。但是,驾驶员开车时玩手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车内乘客也不会有安全感。像“车托宝”这样的商品,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一旦遭遇事故安全气囊弹出,会给驾驶员造成伤害,很可怕。
“车托宝”这样的发明,在市场上广为销售,对购买使用者而言,却意味着安全或违法隐患,是一种“瑕疵”商品。对这样的商品,法律不是没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
汽车用品对行车安全的隐患,并非驾驶员一个人的事,是关系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车辆安全的大事。对有碍汽车行驶安全的汽车用品,有必要两头抓:一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发现机动车驾驶员使用这些商品,应予以没收,对因玩手机等形成的交通事故,应从严处罚;二是,对不符合汽车安全行驶和规范的汽车用品,市场管理部门应予以必要的警示、劝诫,对其来源登记备案,甚至拒绝或制止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