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际网讯:(www.gnn.net.cn 记者 豫濮)近期,关于2014年9月10日21时许发生河北省清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河县民营园区)内“河北成大金属有限公司”的人命案件,在当地引发群众议论。我们以《河北清河:一场爆炸事故--用80万掩盖——“纳税院长”80万花钱“买”命!》为题进行了相...
河北清河:安监局长为企业瞒报保驾护航!
——“纳税院长”80万元“买”命!
国际网讯:(www.gnn.net.cn记者 豫濮)近期,关于2014年9月10日21时许发生河北省清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河县民营园区)内“河北成大金属有限公司”的人命案件,在当地引发群众议论。我们以《河北清河:一场爆炸事故--用80万掩盖——“纳税院长”80万花钱“买”命!》为题进行了相关报道,多家媒体也共同关注报道了此事。由于该事故涉嫌瞒报,且事故发生企业不能正确对待自身问题,在媒体曝光后,继续采取逃避责任的做法,想掩盖企业违法生产和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我们经过慎密调查后,发现负有企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清河县安监局长竟然涉嫌推脱责任,敷衍群众,涉嫌为事故企业的瞒报行为保驾护航。现将进一步了解情况进行公开!
“河北成大金属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成大)是清河县典型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五越,系清河县财政工资人员,是清河县“纳税院长”张立栋长子,任职河北成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邢台市人大代表,邢台市工经联理事,清河县工经联副主席;属于“纳税财政家族”的主要成员。
就2014年9月10日河北成大的人命案,有清河百姓到清河县安监局申请“信息公开”。
安监局长:推脱责任 敷衍群众
在清河县安监局,申请人就河北成大人命事件申请“信息公开”。
清河县安监局长称:2014年9月10日、11日,当时没有向安监局报过案;报了就是报了,没有报就是没有报。
申请人拿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指明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他们(河北成大)应该先向园区报,园区是县级单位,是一级主管部门,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申请人说:应该同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是“和”,不是“或”;是向两个部门都有法定义务报案,不是单向一个单位专报。
申请人又说:(对死者)是82.1万元(私)了的。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了了,就了了呗!
申请人说:不是为了老百姓讨债、要钱,这是为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该局一王姓人员称:(河北成大)公司方面称是(王建峰)夜间,绊倒在水池子里,淹死的(不是安全生产事故)。
申请人问:哦,他(河北成大)说是淹死的,没有第二个、第三个吧?
该王姓人员回答:没有,没有说有其它的。
申请人说:现在石家庄医院里躺着一个哩,眼睛瞎了,这个人是陈二庄的,叫张X海,还没有了(结)哩;李六庄还有一个伤的最轻,叫王X成,是某村主任的内弟!
清河县安监局长问:陈二庄这个叫什么(名字)?
申请人说:叫张X海,排行老三,眼睛瞎了已经致残了,是重伤吗?
清河县安监局长又问:哪一个叫什么?
申请人说:李六庄的叫王X成,这个最轻,一点儿事儿也没有。它(河北成大)不是说只有一个是淹死的吗?这个(眼睛)瞎了的是怎么来的?他们(河北成大)既然跟你们这么说,那我就只有盯到底!我要不把这个事盯出来,我就成了诬告陷害了?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也不能说是诬告陷害,调查清楚了再说,如果是(事实),那当然就是隐报瞒报,反正就是这个吔!
申请人说:瞒报罚(款)呀!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它上一年亏损,罚它嘛呀?
申请人质疑:上一年亏损?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年收入是负数!我们都查着哩!
申请人问:刑事责任你查了吗?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怎么又有刑事责任?
申请人问:毁灭证据、破坏现场,查去了,死了;就跟他们(河北成大)说的一样,淹死不是安全事故;掉到坑里淹死是意外伤害。锅炉、电炉炸了,是安全生产事故。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电炉炸了,现在不能说这个事儿,谁也不能证明这个事儿了。
申请人问:你们去哪个厂子了?是发生事故的厂子吗?
该局一王姓人员称:就是南边那个厂子,我去(河北成大)公司了,两个生产炉子、设备都拍(照)了、录(像)了,没有新改动的痕迹。一看就是老炉,他要是换,肯定、不可能换的那么简单的事儿。
申请人说:你们可以去问问这两个人(伤者),他们还活着,特别是眼睛瞎了的,给多少钱(补偿)都(会)说!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调查调查去!你多提供信息。
当即写了一张纸给了王姓人员。
申请人说:我申请信息公开,有没有(报案)都行,你给俺一个书面的说明就可以了。我是追问事故单位的事儿,不是追你安监局的事儿。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不是也是了!
申请人问:它这个企业是“关、停、并、转”的企业啵?怎么还能生产?你们去环保局核实一下,它应该是因为污染被关的企业。
清河县安监局长随即写一纸条,让王姓人员核实。
申请人问:他们(河北成大)说是晚上淹死了吗?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是早晨……
申请人问:那个眼睛瞎了也是掉进水池子里了?
清河县安监局长对王姓人员说:到税务局调查纳税情况,看看上年年收入是多少?
申请人说:应该去统计局查。
清河县安监局王姓人员说:统计局的数字水分多,不准!税务局的税票为准。
申请人说:你可不能这么说!统计局的数字是年收入;如果他们销售不开税票呢?网络上卖货有几个开发票的?不开发票就是没有年收入吗?下一步要查出往香港走私有色金属怎么办?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那不是俺管的范围,属于俺管的范围就是调查核实是否是安全生产事故。
申请人说:不开票销售是不是年收入?网络销售是不是开发票?企业账户、个人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儿?年收入不管你是否纳税,是年收入的多少!不纳税就是没有收入吗?连续三年亏损工商局早就注销了,年年赔钱你赔着玩儿呀?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合金行业也就是这两年行情不好……
申请人说:我写申请,你们按照信息公开给个答复就行。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现在不能给你!要等调查清楚了再给你出!
申请人说:我不是要结果,只是问9月10日、11日,案发后,(河北成大)报没报(事故)。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9月11日你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报没报)就已经知道了!
申请人说:我知道是知道,没有官方说法;我要的是官方说法!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你去找园区要(报案)吧!
申请人说:跟园区要不着,给他们说不着话!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清河县有个园区管理文件。
申请人说:园区管理文件跟国务院条例向冲突的时候,地方的文件是无效的!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它(河北成大)这是在园区里,如果不在园区,它还归乡镇管哩!
申请人说:它(河北成大)归乡镇管也得往你(安监局)这里报。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不对!那要先往乡镇报才往我这里报。
申请人说:安监局是代表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是法定的义务(报案)。
清河县安监局长说:我们不给你出“信息公开”答复,你去找园区管理委员会吧,他们是县级单位,主管园区内的企业,你找他们申请信息公开吧!
最终,清河县安监局没有就河北成大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人命事故给予任何说法,除了从各方面维护河北成大的利益、敷衍言辞颇多以外,没有任何依法行政的行为,甚至连“信息公开条例”都不知道。
2014年9月16日下午17:50分,申请人来到清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清河县民营园区)一楼办公室,该办公室内人员告知:17:30分下班,已经下班了,明天再来吧!
开发区:安监局没有派驻执法人员 无信息公开资格
2014年9月17日上午9:30分,申请人再次来到清河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园区办公楼一层的办公室询问申请“信息公开”程序,三个值班妇女惊诧,其中一个问道:什么是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人笑了,随即被支到二楼办公室。
二楼办公室一女性值班人员告知找主管副书记。
见到园区主管副书记,说明来意。
提到河北成大的人命事故,副书记说:我们知道后,园区书记指派我们到该企业去调查;平时该企业根本不允许其它人员进入,连大门也进不去,是园区书记联系以后我们才进去的;厂方说是当天该厂停电了,这个人(死者王建峰)喝点酒掉到坑里了,工人们就送到医院里,没有抢救过来,死了;说是“意外溺水死亡”;当时,张立栋、张五越都没有在场,是一个叫孟凡霞(音)的说的,就是这一个人的事故,把医院里的证明、证件,还有和家属达成的协议都让我们看了,说是“溺水”。
申请人问:是哪个医院里的证明?
该副书记说:谁道呀,我看他那个也没有注意是(清河)县医院还是二院(清河县中心医院);写了个情况就报上去了;现场没有爆炸的痕迹。
申请人问:石家庄医院里躺着的眼睛瞎了的还是溺水吗?那是陈二庄的人张X海,另外一个李六庄的人王X成也是溺水吗?该企业停着产哩,没有生产,被环保局关了的企业,怎么还有生产工人?
副书记说:那就不知道了……
申请人说到“信息公开”申请。
副书记表示:目前,园区里还没有安全生产监督具体执法人员,现在是一些临时人员配合清河县安监局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清河县安监局几次下文,但是一直没有派驻人员;园区的人员没有《执法证》,也就没有安全生产监督权力,不能到企业去调查、执法;所以园区不能出信息公开的结果,没有这个资格。
申请人看到,有环保的执法车辆停在园区管委会门前,没有安监执法车辆出现。申请人请园区出具没有资格的书面说明,该副书记告知:园区主任外出参加会议,暂时出不了。
申请人联系清河县政府办公室领导,该领导告知:到清河县安监局去申请,他们应该受理。
申请人再次联系清河县安监局长,该局长称:刚刚开完会,事故调查还在进行,信息申请暂时不能够出结果。
聚焦:多起事故发生 安监局去哪了!
同样一个事实却出现了两个“版本”,到底哪个是真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李六庄的老百姓说:这一下子死了,就嘛也没有了,才40出头,苦的是老人和孩子,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个最不好受!都是用意(因为)挣钱逼的,这年头没有钱嘛也干不了……
陈二庄的老农说:这个孩子是真苦了,不到30(岁),家里穷的嘛也没有,是俺村里出名的穷,现在眼睛又没有了,以后这日子怎么过呀?眼睛瞎了简直是生不如死,半路瞎更难受,就是为了钱,这个黑心老板专门黑下(晚上)开工,白天他不敢干活,这个厂子放毒气、排污水,叫人家环保局给封了;可是这个礼拜有的是钱,有钱能使鬼推磨,那些机关单位也睁只眼闭只眼,就用意(因为)半宿里开工,才出这样的事儿,谁不困呀!
清河县劳动局的人员透露:这几个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非法用工,河北成大就没有多少人员签劳动合同,是污染企业,生产环境对人体有害,经常换人,一般不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就换了,怕职业病发作了,更是麻烦事儿!
清河网友也提出质疑、表达看法。
2013年末清河县后苗庄一村妇在民营园区一纺纱厂内发生生产事故,活生生被绞死,仅剩下一张面皮,尸体被抬到谢炉镇门口,在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滕亚安的运作下,以60万元的赔偿“了结”了一条人命;事情过去3个月,清河县安监局仍然不知情;
近期,又有一塔吊事故死亡一人,又是悄无声息的“私了”。
接着就是河北成大的“一死一残一伤”。
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有钱的资本家们无视党纪、国法,肆意践踏法律,仰仗金钱收买官员、藐视生命、违法生产、残酷压榨工人血汗、剥夺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清河县资本家的金钱“喂”肥了谁?为了金钱清河县什么样的官员在渎职?
质疑问题:
一个安全生产事故,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
清河县安监局的工作是否到位?
两个单位相互推诿到何时?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留置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