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公开征意见 商家须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电商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以及乱吆喝“清仓价”、“甩卖价”,拟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罚款50万元。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就《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4日前,社会公众可反馈意见。
不能乱吆喝跳楼价
“跳楼价”、“吐血大甩卖”、“原单正品”……一些商家在促销商品时,吆喝的广告不可谓不让人“动容”,然而真假却难辨。《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此外,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网购时看评论决定是否下单是很多网购者的经验,但网购评论里“猫腻”不少,甚至看起来很火爆的成交数量也可造假。《办法》针对此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否则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不能乱发商业信息
买一次商品后留了手机号,就频繁接收到该商家的促销短信,几乎是每一位消费者都经历过的事情。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不能故意拖延退货
就消费者关心的退换货时间,《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办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办法》列出了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情形,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七日;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