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一宗斗殴事件,吉林省舒兰市大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丛淼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捕,但因“证据不足”两次被当地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日前在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主持的“第十四届财产保护论坛”上,与会专家针对舒兰市公安局该案办案程序提出质疑,认为不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与会专家与记者:姜明安,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著名法学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魏宏,著名法律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法学博士。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仲大军,著名学者,社会评论家,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王占阳,著名学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扬志勇,法学博士,律师事务所主任,兼职教授。李肖霖,著名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承办过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李四光名誉侵权案,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桑圣元,著名律师,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非常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张星水,著名学者、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十大维权律师之一。赵继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总编。黄凤荣,中国网法制观察频道主编。金仲兵,中国网法制观察频道副主编。郑家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资深记者。崔红轩,著名记者,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法律援助栏目主任。尚宪法,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法律援助栏目记者。贺斌,新华网记者,高层领导信息网主任。杨磊,经济观察报记者。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刚才律师和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材料,我认为舒兰市公安局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就是在拘留方面的问题,这是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0、83、84、89条、154条,第80条讲拘留的情形,80条一共七种情况,如果不是这七种情况,就不存在拘留的情形。按照83条,你(舒兰市公安局)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你没有通知家属,违反程序了,这是第二个问题。第84条,你把这个人押起来了,24小时询问,有证据可以逮捕,如果24小时没有什么问题,马上放人,这条(舒兰市公安局)也违反了。89条,抓人,只能关三天,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过批准,拘留7天,一般情况下是7天,这个都不具备,所以他(舒兰市公安局)这个也违反了。第154条,对整个拘留逮捕羁押,时间是两个月,你只能关60天,过了60天就是超过时限,三个月是到顶了。第二个问题就是扣押财产,扣押他的账目,扣押汽车,这个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三条,139、140、143条。139条,你可以扣押,你可以查封,但是你必须有证据跟这个案子有关。这个案子没有联系,财产跟打架一点关系都没有,跟这个案子没关系,你也不能扣押,这是139条规定的。第二是140条,财产持有人、账目所有人、车子所有人亲点这个财产,他要签字,如果没有,这是违法的,这是140条规定的。还有143条,假如扣押了财产,发现与案子无关,马上应该解除查封扣押,把财产归还,包括汽车,那个汽车还在扣押过程中,要退还扣押物品。第三个就是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特殊情况,都可以会见,我到那里,你就得让我会见,带个条子过去,到看守所会见。第四个问题就是我们平常讲的宪法正当法律程序,要告知,申辩,这是宪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个是比例原则,一个是必要性,一个是妥当性,一个是最小损害,你把企业封了,这么大的损失,房子不能建了,既没有必要也不妥当,也不是最小损害,违反了法律原则。公安局办这个案子有什么问题,大概四个问题,一个是拘留,羁押,第二个是财产,第三个就是对律师会见的限制,第四个就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一个是监察法,还有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14、18条,第14条是讲人,第18条是讲财产,关一天是200多块钱,现在四五个月了,等到把这个案子撤了,或者法院宣告无罪,那一天你们才能去要钱,现在还不到时间,现在你要想办法把这个案子撤了。还可以加上医疗费,伤害费,这些都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第二个就是18条讲财产,包括查封扣押,按照几个办法,一个是财产还在,把财产退给你,汽车退给你,但是如果汽车损害,他要给你修好。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应该说如果认定初丛淼涉嫌故意伤害罪,要么是有证人证言,当然还包括她本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好像这些证据材料都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实际上别说对她定罪起诉,就是对她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有限的证据实际都是不够的。所以应该说她既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也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我相信这也是检察机关不批捕的重要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那么草率粗暴的将初丛淼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其中我看有很多言行,包括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认其罪或者要求她做有罪供述,或者采取不人道的方式,让她作出有罪供述,应该说这是涉嫌严重违法的。如果是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有些方面涉及犯罪。在实体上,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实际上认定她参与故意伤害事件本身是存在证据不足问题。第二个就是程序方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她涉嫌本案,对她采取强制措施是毫无根据的,尤其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参与此案,没有供述没有证人证言也没有她本人供述的话,实际上这种程序上的违法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三涉及到她开办的公司财产扣押的问题,我们说即使初丛淼故意伤害犯罪成立,她也只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她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只是一个个人参与,是一个普通的犯罪主体,跟她的企业是没有关联的,现在所扣押的财产涉及到她投资或者兴办的两个企业的财产,法人财产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除非法人构成犯罪。现在我们看到:第一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初丛淼本身没有证据表明她涉嫌犯罪,其次即使她涉嫌犯罪,她的犯罪行为与她所在企业无关,并且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对她所在企业采取任何刑事方面的措施,所以这种针对她投资企业所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显然是非法的。从这三个方面来看,这个案件存在很多疑点,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做疑罪从无处理,这里面涉及到现在背后公安机关滥用职权,非法介入企业纠纷的事情。另外我们也看到这里面反映出来公安机关无视犯罪嫌疑人,包括辩护律师正当权利的问题,这种问题全国范围内这两年也是屡见不鲜。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证据不清,都是预测性的猜,用这种方式办案是中国警察一种习惯。公安机关表现出非常傲慢的态度,想怎么着怎么着。他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把那个法律根本不当回事,什么条不条的,我根本不按这个来,根本没拿这些法律当回事,这是公安机关的问题,他是非常傲慢的,在舒兰市那个地方就是我说了算,表现了公权力公安机关权力非常狂妄非常傲慢的问题,这是这个案件背后的原因,不是在法律规则上面,而是整个理念观念上面的一个问题。再加上它背后从各种情况来看,和他的利益有关联了,成了案件的黑手,推着这个案件往完全背离法制的轨道走,利用公权力去滥用权力。要追究责任来讲,公安局长是不是有滥用权力,最终这里面的犯罪人是谁,这个公安局长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从各种情况表现出来。这个案子只是一个表象,要不然这么反常的这些举动,要把这个案件背后的问题找出来,就是这个公安局长究竟在里面是什么角色。很多情况是很离谱的,很令人发指的做法,舒兰市公安局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要这么弄?有没有利益关系?公安局为什么把这些法律不当回事,踩在脚底下,要去追这个。用猜测性的方式,不是用证据说话,而是用主观臆断的方式去弄,弄不着这个(罪)弄那个(罪),我就是有办法弄,总得找一条。让人挨冻,剥夺律师会见权,不按程序走,他不是按照法律程序走,而是害怕律师会见,害怕懂法律的人把这个事搞明白了,所以不让律师见。魏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从本案本身来讲是三个问题,一个是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根据现在的材料看,检察机关既然已经有明确的态度了,至少在现在是不成立的。从目前来看故意伤害罪是不存在的。即使它成立,查封这个财产也不妥。还有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一系列不规范行为,说的轻一点是不规范行为,重一点是违法行为。伤害罪定不了,给你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或者偷税漏税罪,这些都定不了,给你定一个黑社会罪,我们现在好多罪名实际上已经是口袋罪了,随意可以解释,随意可以装,包括黑社会,打架斗殴也不能说是黑社会,定罪泛化的根本原因就是司法权不够,所以落实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非常重要。桑圣元(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一个问题,公安局查封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培训学校的账户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当中有一个法就是刑事诉讼法,除了刑事诉讼法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两个就是公安机关办案必须遵守的小宪法。用这个规定来衡量一下,我认为公安机关显然在滥用职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犯罪和公司的行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假如初丛淼涉嫌犯罪,如果她的公司没有参与,公司的账户你也不能查封,公司的车辆也不能扣押,学校的账户也不能查封。第二个问题就是公安机关扣押车辆是不是应该出具扣押清单的问题,不出具扣押清单是不是违法?扣押车辆,查封财产必须出具清单,如果不出具是违法。第三个问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初丛淼拘留,在检察院不批准的情况下,剥夺律师的会见权,非人道虐待初丛淼,相关部门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一,根据现有提供的材料,本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非常明显。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安局在这里面很多不是法治的理念,是搞不成这个罪就搞另外一个罪。如果一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不能够依法行政,怎么贯彻中央政府依法治国的这种理念呢?建立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真是任重而道远,通过这个个案又一次看到了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很多违法的现象,让人感到已经不是触目惊心,因为这种事接触太多了,感到心力交瘁,心有余而力不足,心里感到莫名的一种悲观。法律讲究事实证据做推定,而不是株连九族,打击报复一大片,而且不能把刑事和民事问题混在一起解决。扬智勇(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初丛淼因为李艳彬在逃,故意伤害罪改成寻衅滋事罪,你给她定故意伤害罪显然证据严重不足,现在公安改为寻衅滋事罪是不是可以呢?我个人认为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锁定她,因为主犯李艳彬快一年了还没到案,他是一个重大的链条断裂,有这样一个问题。显然公安机关违法主要违反刑事诉讼法。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先故意伤害罪已经被排除了,可以不讨论。寻衅滋事罪如果针对一件事情的话,我认为也是不构成的,因为寻衅滋事罪有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无事生非,而当天的事情,一个合法的公司他所发生的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跟寻衅滋事罪是靠不上边的。第一公安机关办案完全不管经济的发展,我们经常碰到他们公然讲我们办案不管经济,随意的摧毁公司,侵犯公司的权益,这已经是犯罪了,因为公司是受公司法保护的,你这样大规模的摧毁公司的行为,这是犯罪行为。第二公安机关已经成为个人或者个别经济体的工具,用来打击对手,这就要深究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这样做,背后一定是有动机的,违法犯罪没有动机是不可能的。第三利用权力遍查(当事人)其他行为,查税,应该税务局查,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具备查税的能力,他不再维护社会的安全,而是维护自己的错案。第四扣押财产的目的与本案案情完全无关,所有的扣押里面不出具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办案规则里面明确写明,如果扣押物发现与本案无关,必须在三天内返还,他有明确的条文。但这些条文都被(舒兰市公安局)忽视了,完全无视这些条文的存在。第五很多东西没有出具证据,异地关押,一个普通的案子不应该异地关押,不存在串供的问题。而且制造司法冤案,完全没有法律存在的空间。第六公安机关所有事先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后果,拒不纠正,无人能管,违法拘留,刑讯逼供,非法扣押物品,(公安机关)涉嫌一系列的罪名,刑讯逼供是个行为罪,不是后果严重罪,在我们国家搞成了:打伤了才有罪,打不伤不追究,这个非常恶劣的一种现象。但你认真研究法律,他就是一个行为,你只要有这个行为,不管有没有伤害,构成罪!而公安机关这种滥用权力带来一系列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赵继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无论初丛淼故意伤害或者是寻衅滋事,犯罪无论是否成立,即使它能够成立,她也只是个人犯罪,与大来公司和培训学校无关。在刑事案件当中,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只能是与本案有关的,这个案子无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它显然只是个人行为,与这两个企业没有关联,所以公安机关在这个案子当中查封冻结这个公司的会计账户,都是错误的、违法的。王占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第一,这个是非常明显公安局违法,是公安局从头到尾一直在违法操作。第二点,这是故意违法,不是无意违法,不是不懂法,然后无意当中违法,他从头到尾贯彻的就是:我要把你治住,不管用什么罪名,我就要收拾你。故意违法后面是有动机的,为什么故意违法?什么动力在里面?后面是不是有什么特殊利益?有什么腐败的利益?这是需要考虑追究的,不是说想着故意违法,这涉及到挺大一笔财产的问题。这里面是不是有比较大的利益在里面,这是需要追问的一件事情。第三点,警察权也是行政权,不受制约的权力,我现在感觉特别可怕的是不受制约的警察权。现在这个案子来看,这个警察权不受制约到什么程度?连政府都制约不了他。制约权力,我觉得应该特别强调制约警察权,依法行政,应该特别强调公安局要依法行政,因为你直接跟法律打交道的。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你一个公安部门不考虑这么一个企业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你就这样把一个企业搞垮,把企业家羁押起来,这反映什么问题呢?是公安部门的素质问题还是什么问题?还是有利益驱动的问题?他们公安部门在里面有没有利益驱动,受什么部门的影响在做这个事,这个我们只能猜想。李秀平(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社长,总编):黄光裕案子的时候,我看到黄光裕和他的哥哥被抓了之后,国美电器还在正常运转,我当时就特别欣慰,说执法者终于进步了,执法理念终于进步了。但是像舒兰这样一些偏远的地方,看来执法者的观念远远没有改变。像黄光裕这样一个案件是一个个案,还不是普遍的现象。(作者:胡星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