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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对4名贩卖毒品罪犯执行死刑

  • 时间:2014-06-26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毒品罪犯刘国祥、禤德毅,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梁鸿泉、胡绵绵等4名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指使同伴使用假身份证 利用物流公司托运海洛因

      2009年7月初的一天,梁鸿泉经电话联系,以每块(净重332.09克)人民币3.75万元的价格向刘国祥购买15块海洛因后,于同月3日指使谭小龙(已判刑)使用假身份证,将该批海洛因通过某物流公司托运至云南省昆明市,并于8日由二人共同将托运到的海洛因又托运至广东省湛江市。二人于9日驾车一起到广东省湛江市,将托运到的海洛因运回海南省临高县贩卖给陈春餘(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

      2009年10月16日,梁鸿泉与谭小龙等人以旅游为名,由王永干(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开车前往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每块人民币3.75万元的价格从罪犯刘国祥处购得16块海洛因,并于19日使用假身份证通过某物流公司托运至昆明市。20日又将该批海洛因托运至湛江市。22日,梁鸿泉乘飞机到湛江市携带托运到的海洛因乘出租车至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后开车回到临高县,将16块海洛因贩卖给陈春餘、王信铧(已判刑)等人。

      刘国祥贩卖海洛因共计13615.69克,梁鸿泉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13915.69克。刘国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鸿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国祥贩卖毒品和梁鸿泉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均大,社会危害严重,梁鸿泉系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均应依法惩处。梁鸿泉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共谋向越南籍毒贩购入毒品再出售

      2011年5月初,禤德毅和何爱兰与陈忠泽电话约定按每克320元的价格向陈出售3板海洛因,每板按330克计算。同月6日,何爱兰在广西东兴市向越南籍毒贩购得3板海洛因,安排阮氏恒(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该毒品藏于身上,一起坐禤德毅开的车前往海南省海口市,并在海口监狱附近的公路边,将上述毒品出售给陈忠泽,收取毒资31万余元。陈忠泽携带毒品返回屯昌县,单独或者伙同郑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上述毒品予以出售。

      2011年5月14日左右,禤德毅和何爱兰与陈忠泽电话约定按每克320元的价格向陈出售2板海洛因。同月15日,何爱兰向越南籍毒贩赊购得4板海洛因,安排阮氏恒将该毒品藏于身上,一起坐禤德毅开的车前往海南省海口市。途中,何爱兰与陈忠泽电话约定以30万元总价交易3板海洛因,交易地点为澄迈县永发镇。同日23时许,何爱兰、禤德毅、阮氏恒到达海口市秀英港时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从阮氏恒身上缴获4板海洛因,净重1339.4克。何爱兰、禤德毅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2329.4克。

      何爱兰、禤德毅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何爱兰、禤德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013.3955克

      胡绵绵和潘明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共同预谋,商定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牟利,由胡绵绵出资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潘明明负责将甲基苯丙胺运输回海南省海口市贩卖,所得利润扣除潘明明生活开销后,交由胡绵绵继续购毒。之后,胡绵绵先后于2012年9月14日和10月7日两次至陆丰市甲子镇,共计出资55万元,向当地一男性毒贩(在逃)购得甲基苯丙胺11003.2克、赊购1千克,由潘明明运输回海口市进行分装、贩卖。同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抓获潘明明,在其身上和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8013.3955克。

      胡绵绵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刘国祥、梁鸿泉、禤德毅、胡绵绵4名罪犯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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